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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事故答辯狀

答辯狀8.18K

答辯是相對起訴而言的,是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答覆和辯解。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交通事故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關於交通事故答辯狀

  關於交通事故答辯狀1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係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爲侵權法律關係,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係爲合同法律關係,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並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爲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並未履行通知義務。

透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爲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並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透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xxx1年10月10日

  關於交通事故答辯狀2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xx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繫方式:委託代理人曾鏡同手機18007713059轉。

就原告董xx、董xx訴被告勞x、南寧市xx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麼身份關係?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願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xx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委託鄧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後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託鄧毓x支付了xxx0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複覈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複覈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後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爲,本案應當並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爲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爲“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後透過,其交通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之規定。”

1、關於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誌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誌爲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透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透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爲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於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採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於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xx9年3月份透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的車檢,並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於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爲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於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係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並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於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爲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爲,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爲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爲,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後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