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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通事故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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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辯狀怎麼寫?那麼,下面請看看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個人交通事故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個人交通事故答辯狀

  個人交通事故答辯狀1

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xxx1年5月x日晚,答辯人於XX路段騎着一輛摩托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立即剎車,可是由於當時被答辯人離摩托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止摩托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爲,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於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張x5xx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65xx元,對於其餘的xxxx元醫藥費,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65xx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張1456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3x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爲1xxx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1x56x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鑑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複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夥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夥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故答辯人認爲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爲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月X日

  個人交通事故答辯狀2

答辯人: ,男,漢族,1x 年6月24日出生,住長沙市開福區伍家嶺 1x棟x1x房。

被答辯人:、女、漢族、1xxx年5月12日出生,住長沙市雨花區 x1x房。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起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對被答辯人從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轉入中南大學湘雅附二醫院的異議:

被答辯人是在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後三天轉入了湘雅附二醫院。由於被答辯人經鑑定後的傷殘等級爲十級,爲最低級別的傷殘。所以被答辯人由最初治療的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爲三級甲等醫院)轉入湘雅附二醫院,其轉院行爲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請法院具實作出認定。再者,被答辯人從原醫療機構轉入湘雅附二醫院也沒有原醫療機構即長沙市第一人民醫院所出具的轉院證明。根據《民通意見》第144條的規定:“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爲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二、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賠償清單”提出以下異議:

1.對後期醫療費的異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x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被答辯人提交的各項後期醫療費用的收據總計46x6.2元。其中①xxxx年12月2x日出具的“濟南漢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貨單”,其購買的產品爲“漢磁灸熱帖”,由於該熱貼沒有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依法不應計算在醫療費用之內。共計5xx元。②xxxx年1月14日出具的“治療費”收據,由於該收據上的內容爲手寫而成,又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援。共計xxx 元。③xxxx年1月14日出具的名爲“生命陽光院內卡”的收據,由於該收據的出票單位印章不清晰,且無相關診斷證明和病歷資料予以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援。共計1xx元。④xxxx年2月6日出具的“好護士醫療器材銷售信譽卡”收據,由於該醫療器械費用的支出並沒有醫療機構所出具的意見來印證,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援。共計1xx元。⑤xxxx年4月2x日出具的“核磁費、放射費”收據,但並未見其提供核磁報告和X片報告,所以此項費用不應得到支援。共計x14元。綜上,原告實際發生的後期醫療費用爲2x12.2元。

據此,根據被答辯人提供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看,其能夠主張的後期醫療費應爲2x12.2元,而不是46x6.2元。

2.對護理費得異議。

《解釋》第21條第1、2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由於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x級傷殘,是屬於傷殘程度最低的,並未喪失自理能力。在出院後,被答辯人是否需要護理也沒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所以其護理期限只能按照住院期限來算,由於答辯人已經爲被答辯人支付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所以被答辯人再主張護理費是沒有依據的。

3.對誤工費的異議。

被答辯人於xxxx年11月22日入院,於12月12日治療終結出院,治療時間爲2x天。《解釋》第2x條第2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x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於被答辯人誤工時間沒有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予以確認,所以其主張的而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而誤工時間要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便是持續誤工,而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1x級傷殘,是屬於傷殘程度最低的,其治療終結後並不必然導致持續誤工的結果,因此,被答辯人誤工時間計算爲天6個月的訴求是錯誤的,其誤工時間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2x天來算。根據被答辯人1x5x元/月的收入,也就是65元/日來計算,2x天的誤工費應爲13xx元,而不是答辯人所主張的11xxx元。

4.對交通費的異議。

《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憑據來看,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54x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對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異議。

《解釋》第2x條第2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據此,被答辯人要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就須對其有哪些被撫養人、其被撫養人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其被撫養人還有無其他撫養人一一作出證明,以便法院據實依法做出認定。

6.對評殘費的異議。

該評殘費是被答辯人個人私自委託所花的費用,所以應由其自行承擔,而無權要求答辯人賠付。

7.對精神撫慰金的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x、1x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多種因素確定,如,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等等”。據此,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傷殘程度較低爲最低級十級,且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後積極聯繫醫院、救助被答辯人並在責任認定之前就主動墊付了醫療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了一個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盡了全力。基於以上幾點,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得到支援。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與被告黃慶紅承擔連帶責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首先,車主 是把車子無償借給答辯人使用,自己並無任何受益行爲。其次,車主黃慶紅把車借給答辯人使用其本身並無過錯,因爲車子的本身沒有任何安全性的問題,而答辯人本身又具有駕駛執照的。至於答辯人酒後駕車是黃慶紅所不能預料到的,也是不能控制的。所以車主黃慶紅對本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上事實和答辯望人民法院覈查認定,並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長沙市 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