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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實例

答辯狀1.8W

交通事故賠償協商不成一般都會鬧上法庭,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實例,歡迎閱讀。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實例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實例1

答辯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辯人(本案原告):劉 某

因劉某訴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員工)及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劉某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意忽略了劉某具有重大過錯的客觀事實,並作出了錯誤的事故責任劃分,該認定書不應作爲法庭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根據廣西×司法鑑定中心[xxxx]痕鑑字第3號《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見答辯人證據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見答辯人證據3],可以清楚地知道,劉某在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時爲騎行狀態,然而交警部門在重新作出的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忽略該重要的客觀事實。劉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的規定,因此,該第××[重]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劉某的交通行爲合法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明顯錯誤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爲廖某的超速駕駛,劉某在未確保安全通行的情況下,違規駕駛電動自行車強行搶過人行橫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從《事故現場圖》[見答辯人證據2]和《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反映的客觀事實有:①公交車與劉某相撞時,劉某是騎在車上的,②公交車右前輪的最長制動印跡長爲米,③雙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車右邊。據此充分表明,當廖某發現劉某駕駛自行車意圖搶過人行橫道時,已經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然而在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要越過公交車的時刻,還是相撞了。假如劉某讓直行的公交車先行,就不會發生本次事故,或者劉某是按規定下車推行或慢速透過,那麼,公交車司機廖某就更加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提前減速或避讓,從而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劉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因此,xxxx年1月2x日交警支隊第一次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正確的。

3、根據現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xxx4年5月1日施行),並沒有規定:在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覈申請時,上級部門可以發回原單位要求重新作出認定。退一步講,即使發回原單位重新調查和認定,也不應由原來的經辦人蔘加,否則難以保障認定結論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門前後出具了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其經辦民警均爲施春陽、唐文軍。並且,在基本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卻在前後兩份認定書對雙方的違規行爲致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確定,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他們在重新作出的認定書中,他們有意迴避了劉某違法騎行透過人行橫道的客觀事實,從而將原來“廖某、劉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的認定改變爲“由廖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這樣的改變明顯難以自圓其說,也是沒有依據的,並直接導致了對答辯人一方不公正的結果。

4、基於(第××[重]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爲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採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劉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或直接採信xxxx年1月2x日交警支隊作出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的劃分。

二、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x%的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顯及重大的過錯,廖某在發現劉某突然快速橫過路口時已立即採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相應減輕答辯人一方的賠償責任。

答辯人認爲,本案中,根據劉某和廖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x%的損失賠償責任,劉某應自行承擔5x%的損失。

三、劉某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金額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劉某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詳述如下:

1、對劉某主張的xx46x.4x元醫療費,無異議。

2、對劉某主張的26x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

3、劉某主張的xx2x元營養費不合理,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營養費應嚴格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劉某沒有證據證明因本次事故需要進行的營養治療,或者需要爲劉某補充額外的營養,因此,劉某的該主張無依據。

4、劉某主張的525x元僱傭陪護護理費不合理,其中不合理的xxxx元部分應予駁回。

劉某主張的陪護費,其中包括在民族醫院治療期間支付周某xxxx元和支付楊某xxxx元,在醫大一附院治療期間,支付李某125x元,均爲5x元/天.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本案中,無證據顯示同時需要多名護理人員,另外,劉某在非住院治療期間均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按劉某的兩次住院時間合計爲65天,需要1人陪護,其護理費應爲325x元(5x元/日.人×65日)。

5、劉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13x3x.4x元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按照劉某提供的××小學出具的《證明》,劉某的月均收入爲1xxx元。另,xxxx年12月1x日爲星期三,並且時值學校上課期間,劉某於該日上班途中的x點3x分發生事故應爲工傷,因此學校不會扣發其任何的工資,劉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實際扣發了其工資。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實例2

答辯人:熊XX,男,漢族,生於1xXx年5月2x日,重慶市忠縣人,住忠縣XX鎮XX村二組。

被答辯人:郭ZZ,男,漢族,廣東省廣州市人,生於1x21年5月x日。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屬實。但對廣東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書責任認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及形成原因與事故發生的過程及事實不服。其發生事故時,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在廣珠東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過程中,在遇紅綠燈處,答辯人駕車在前面行駛,被在隨後無證駕駛無牌的被答辯人從車尾撞上緩緩慢行駛的答辯人的車尾。在本次事故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辯人在事故過程中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辯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辯人損害後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擔,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責任,更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制動系統、燈光系統不合格與被答辯人追尾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沒有任何聯繫。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辯答人無駕駛資質、駕駛無牌摩托車並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爲事故發生爲碰刮更與事實不符。發生交通責任事故後,在認定交通責任事故過程中,答辯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示事故現場錄像未果,認定過程中公安交警認定程序違法,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前後矛盾。因此,本次事故應該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二、答辯人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參加了交強險情況屬實。其被答辯人的損失只能是在交強險範圍內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擔,其他損失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

三、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精神賠償金沒有任何依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行造成的,根據最高法《關於確定發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是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危害後果、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已造成的,答辯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沒有任何過錯。因此,要求答辯人支付精神賠償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四、被答辯人主張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被答辯人是一在校學生,要求主張誤工費用的誤工單位系其親戚(有直接利害關係)開辦的,其主張賠償無效。

五、關於車輛損失費,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責任,因此,答辯人不承擔其車輛損失費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辯人的自行全部過錯造成的,應承擔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其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並應依法剝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市東莞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xxx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