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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範本

答辯狀1.79W

不會寫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的朋友,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範本,歡迎閱讀參考。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範本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範本1

答辯人:曾XX,女,漢族,xxxx年8月15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x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爲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爲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爲原審被告出庭並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於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xx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xx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藉口。至於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並非發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爲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範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於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援。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x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xx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xxxx年5月15日頒佈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於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xxxx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於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於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爲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爲基準。至於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鑑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託,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面委託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爲,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於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藉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援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於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並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於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於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於司法鑑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於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爲而導致,屬於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爲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XX市中級xx法院

  答辯人:曾XX

  xxx年三月八日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範本2

答辯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現爲湖南省XX市XXXXX司機,住所地:湖南省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爲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於時過七個多月之後才進行定殘鑑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鑑;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於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於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鑑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xx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錯誤,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於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於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XX年—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XX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爲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XX天;

關於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湖南XX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湖南XX元)。本案正屬於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於XX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爲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於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爲最高的20年並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xx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爲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後,不能再重複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鑑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於責任分配問題,爲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隊於XXX年XXX月XX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爲XXXX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係是有據可查的,最高xx法院在《關於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覆函》(2001)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後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XXX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係。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XXX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範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xx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xx法院

  答辯人:XXXX

  二〇XXX年XXX月XX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