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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2.4W

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李X,女,漢族,xxx年8月8日出生,住廣州市XXX。

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

被答辯人:闕XX,女,漢族,xxx年11月3日出生,住XX。

被答辯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地址:xx市南海區XX;負責人:XX

因(本案原告)訴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本案被告二)及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案號:(xxx3)佛X法民五初字第XX號],答辯人現根據事實與法律,對XX的起訴作以下答辯:

一、關於答辯人某某和某某某分別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問題。 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材料、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及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南公交認字[xxx2]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xxx2年3月19日07時30分許,某某某駕駛粵XX0普通二輪摩托車沿XX小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江XX對開路段時,遇答辯人某某駕駛粵EXXXX號小型轎車從摩托車行進方向對右側通道駛入摩托車行駛的路面,兩車發生碰撞,造成某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理交通事故。

2.某某某駕駛粵XX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南海區XX區北門外的通道外的通道由廣州方向往羅村方向行駛,在“禪桂新”限摩區域內行駛本屬違法行爲。根據《xx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摩托車管理的實施意見》中相關規定,未取得“禪桂新”通行證的摩托車輛禁止在限摩區域內通行。由於事故發生路段爲“禪桂新”限摩區域,某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沒有“禪桂新”限摩區域內的通行資格,此類車輛上路行駛本屬違法行爲。

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於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xx2]第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是導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某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其過錯行爲是導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理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答辯人認爲,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因爲答辯人某某駕駛機動車駛入道路時,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而也是某某某駕駛機動車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的行爲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附件六《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第一條第(一)項第15目所明文規定的機動車駕駛操作規範。該過錯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同時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規定,某某某也應對事故負同等的責任,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應該適用本條款的規定。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某某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所以,xx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xxx2年04月23日作出南公交認字[xxx2]第XX《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懇請法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爲定案的依據。”的規定,對該認定書不予採信,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準確認定本案某某某應當對本案事故承擔同等的責任。

二、原告所主張的修車費800元的賠償該由被答辯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單出具單位)支付。理由如下:

答辯人某某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單期間自xxx年7月26日至xxx2年7月25日的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號爲:24406000XXX;責任賠償限額爲12xxx0元;見證據4)和商業第三責任保險(保單號爲:24406000XX;責任賠償限額爲100000元;見證據5)。事故發生當天,處於保單有效期限內。某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故此,該項事故符合交通強制保險賠付的條件。即使答辯人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所主張的賠償總額800元該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賠付。

綜上所述,答辯人某某認爲,本案中,根據某某某在事故中的過錯及其過錯對事故發生所造成的影響,答辯人只應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答辯人某某賠償修車費爲:800元;同時該項修車費由出具保單單位永安財產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賠付。

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職位:公司經理

地址:安徽省xx市*******************************。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張**起訴答辯人在法律關係的認識上存在錯誤,請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爲侵權法律關係,當事人因商業三者險引起糾紛的法律關係爲合同法律關係,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有兩個根據:一是法律的明確規定;二是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保險人馬**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並未約定保險人直接向受害人賠償,針對本案張**與答辯人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張**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二、退一步說,即便訴訟主體一致,本次事故中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也存在着法定和約定的不予賠償的情形。

首先,被保險人將保險車輛掛靠,使用性質由非營業變爲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然增加,被保險人並未履行通知義務。

透過證據保險單、合同書、同科汽車租賃可知,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從非營業變爲營業,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依法應履行通知義務,但被保險人並未履行。

依據《保險法》五十二條之規定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次,依據保險合同之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逃逸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透過事故認定書知,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駕車駛離現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起訴答辯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埇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x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