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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2.3W

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如何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範文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區xx工業園x第x棟x。法定代表人:xx華。

被答辯人:袁xx,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

被答辯人:張xx,女,漢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

被答辯人:張xx,男,漢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xx縣xx鄉xx村xx組。

答辯人現就袁xx、張xx、張xx訴蔣xx、xx有限公司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應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而應當按照農村戶口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2005民一他字25號)及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傷及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首先,本案中死者張xx爲農村戶口,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在xx地區居住滿一年以上。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xx市xx鎮xx村xx人服務管理站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張xx於20xx年起便居住在xx地區,但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且該《證明》不具有權威性及證明力。因爲暫住人口資訊是統一由公安機關管理,死者張xx的居住證明應以xx地區的公安機關出具的爲準。而本案中被答辯人並沒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死者張xx在事故發生時有在xx地區居住滿一年的證據。且答辯人根據張xx的身份資訊在xx市社會保障局網查詢其“個人參保資料查詢”顯示,死者張xx是從20xx年6月開始連續在xx地區繳納工傷保險,截止至事故發生時其實際繳納工傷保險月數不足10個月,其在xx居住不滿一年。

其次,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死者張xx在xx地區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

綜上,死者張xx不滿足事故發生前在xx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不符合按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的條件,因此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

二、被答辯人在本案中請求的交通費用以及住宿費用不合理。

1、對交通費用的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從被答辯人所提供車費票據來看,大部分出租車票都是河南的,其既不能證明是花費了7071.5元的交通費,也不能證明是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另外,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火車票發現,乘車人黎xx、黃xx等非死者張xx的親屬,與本案沒有關聯,對該兩人產生的交通費用不應支援。

2、對住宿費用的.異議。

根據《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死者張xx於2xxx年3月12日發生事故後被送往xx市xx醫院,經搶救無效當日已被宣佈死亡,無須到外地治療,因此不可能實際產生外地治療的住宿費。同時被答辯人在本案中並未提交相關的正式票據證明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4500元,因此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該項請求不合理。

綜上,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部分火車票與本案無關、交通費用和住宿費用與本案事實不符,住宿費用未能提交正式票據證明,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交通費7071.5元、住宿費4500元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明事實,駁回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請求的誤工費過高,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誤工損失。

四、答辯人已於2xxxx年4月2日向被答辯人墊付28000元喪葬費,該費用應在答辯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內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居住證明及社保卡不能證明死者張xx事發時在xx地區連續居住一年並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事實,因此不應按照城鎮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確定本案的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應該適用農村居民戶口的賠償標準;同時被答辯人請求賠償的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明顯不合理;答辯人懇請貴院查明本案事實,對於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洪xx,男,31歲,漢族,住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因原告劉xx、胡xx、劉xx訴洪xx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爲被告。答辯人和司機張明不是僱傭關係。答辯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張明,並按月向張明收取租金。僱主洪維雲僱用張明及其租賃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20xx)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張明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張明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係、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係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xx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張明駕駛租賃洪xx的京G46361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軍靚汽配,於是就把該車開到軍靚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軍靚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於軍靚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軍靚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張明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後,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並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透過保險公司積極爲死者賠償,並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爲軍靚汽配的所有人肖啓來,卻不爲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爲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並已經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張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洪xx

  代理人:李xx

  xx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