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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2.21W

作爲一名從事法律工作人員寫法律文書是必要工作,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如何寫民事答辯狀及民事答辯狀範文,供大家參考。

如何寫民事答辯狀:民事答辯狀範文

民事答辯狀,是指被告(或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收到原告(或上訴人、再審申請人)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再審申請書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再審請求)、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進行迴應和辯駁的訴訟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文書的內容及製作方法:

1.首部

(1)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答辯狀”。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答辯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答辯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的,應寫明其全程、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事項。

(3)案由。寫明答辯人因何原告、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提起的何種案由提出答辯。

2.正文

本部分爲答辯狀的核心內容,可從以下方面進行答辯:首先,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陳述事實方面進行答辯,指明對方陳述的不實之處,可根據實際情況部分否定或全部否定,並透過相應的證據支援自己的主張,揭露對方所提供證據的虛假性、非法性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從而否定對方證據的證明力。其次,針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陳述的理由方面進行答辯,對此可根據案由的性質以及自己所掌握的事實證據,並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論證駁斥或據理力爭。對於二審程序來講,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範圍並非對一審裁判所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主要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展開,因此,二審答辯狀也應針對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進行答辯。最後,對自己的觀點進行歸納,並作總結性的發言。

3.尾部

(1)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加蓋公章。答辯狀是委託律師代書的,則應寫明代書律師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3)註明申請日期。

(4)附項下寫明上本答辯狀副本份數;列明證據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及聯繫方式。

格式: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一案(或:答辯人因_______對________一案所提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份

事答辯狀範文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後,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爲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採購商品。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採信。

1、關於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爲:“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爲:”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於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爲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爲2006年和200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爲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