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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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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項等協商不成,最後將導致鬧上法庭,這時候就需要一份答辯狀了,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

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xxx1年5月8日晚,答辯人於XX路段騎着一輛摩托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立即剎車,可是由於當時被答辯人離摩托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止摩托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爲,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於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張8500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6500元,對於其餘的xxx0元醫藥費,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6500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張1456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30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爲1080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17560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鑑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複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夥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夥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故答辯人認爲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爲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勞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海市海城區xx路匯宇廣場小區x棟x號。聯繫方式: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曾xx 手機xxxxxxxxxxxxxxx轉。

就原告董xx、董xx訴被告勞x、南寧市xx工程管理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xx支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勞偉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與死者董燁x之間是什麼身份關係?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實,以便準確確定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不使本案判決出現失誤。

二、對死者家屬提出的、有事實根據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被告願意承擔。對董燁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

三、被告駕駛桂e036xx號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已委託鄧毓x向董xx支付了50000元賠償款,之後在董燁x的喪葬會上又委託鄧毓x支付了xxx0元慰問金。人民法院在計核被告的賠償數額時,應從中扣減被告已支付的款項。

四、被告與董燁x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董燁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公安交警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交警大隊和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複覈時,四次召開了有新聞媒體、安監局、檢察院、公安廳交警總隊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聽證會,其認定結果和複覈結論都是經過認真調查、慎重考慮後才作出的,故,被告認爲,本案應當並且只能以事故同等責任作爲計核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將賠償數額與事故同等責任割裂,撇開事故同等責任的認定來談賠償,要求被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因爲“董燁x橫過道路沒有行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未在確認安全後透過,其交通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關於‘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之規定。”

1、關於機動車與行人各行其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路段,有標誌標線、綠化隔離帶,明顯標誌爲機動車專用車道。被告駕駛車輛在機動車專用車道內行駛,董燁x卻沒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透過,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行其道,另一方卻不行其道,而且也沒有在確認安全後透過,過錯在誰?顯然,董燁x的行爲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關於董燁x突然飛跑穿越機動車道的問題。事故發生臨近中午,是交通繁忙時段,被告駕駛車輛在民族大道由西向東,在三條車道中最靠中心綠化隔離帶的機動車道內行駛。董燁x自右向左(由南向北)飛跑穿越有車輛前行的右邊兩條機動車道,其忽視自身安全,其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未能給機動車駕駛員任何採取安全措施的時間

3、關於機動車制動的問題。被告駕駛的`車輛xxx9年3月份透過年檢,證照齊全,其駕駛年檢合格的車輛上路並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事故發生後的車檢,並不代表事故前的車輛不合格。而且,對於未能給駕駛員反應時間的飛越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即使制動平衡合格也同樣難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機動車制動問題在本事故中其實不應作爲事故形成的原因。

4、關於機動車超速行駛的問題。按照交通事故認定原則中的因果關係原則的檢驗方法所推定,如無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機動車有無超速行駛,都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行人突然飛越橫穿機動車道,即使機動車不超速同樣會存在發生事故的危險。故機動車超速行駛並非造成本事故的必然原因,行人突然橫穿機動車道的行爲纔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

5、關於監護人失責的問題。董燁x爲未成年人,每天上學、放學,來回橫穿民族大道左右(南北)6個車道,這本身就是很危險的事。小孩的監護人,對潛在的交通危險未知未覺,未加強教育、引導,這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因素之一。

五、被告認爲,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複覈結論》和《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額的公告》之規定,被告只應支付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282920元、喪葬費12828元、差旅費(數額以合法有據且與相應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爲準)三項合計總額的一半和1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並且,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和因被告購買交強險而獲得保險公司支付的110000元都應計入被告的賠償數額內。

六、被告認爲,自己亦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告所駕車輛損壞,修車費用花了7000千多元,自己在事故現場被打傷,事後到交警部門配合調查時又被打傷,這在媒體報道和公安派出所都是有據可查的。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