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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

答辯狀1.4W

如何寫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僅供參考。

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

  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塗xx,男,漢族,1x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xx市xx區xx坳xx路x號xx居x棟xxx房。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陳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爲每月10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至於上訴人認爲答辯人庭審中存在口誤(說錯單位名稱),以及答辯人工資表中顯示扣除了所得稅與社保費而答辯人認爲沒有繳納所得稅和社保費,這些只是答辯人表述的瑕疵,並不能推翻答辯人書面證據的效率。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爲。

二、上訴人質疑護理人護理費用沒有依據。

根據《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既然護理人陸xx有正常收入,那麼答辯人的護理費就應該按照陸xx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由於答辯人住院實際住院3x天,當然要計算3x天的護理費。至於上訴人提出所謂護理人 xxxx年x月3日到x月2日沒有收入損失,僅憑護理人xxxx年x月21日、x月2x日兩筆薪金收入合計12x62.06元超過單位證明的平均工資元就認爲護理人沒有收入損失,完全是對我國薪金制度的曲解。護理人作爲國有企業進階管理人員(廣東xx銀行xx分行信用卡部營銷中心業務主任),其薪金收入當然包括工資收入和各種補貼、津貼甚至加班費,實際收入遠遠高於名義工資屬於行業慣例。因此,上訴人認爲護理費只應計算x天而不是實際護理的3x天,是一種錯誤理解,完全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三、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援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援,符合《解釋》規定和《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並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爲停車費110元不屬於直接財產損失,對於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爲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於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爲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於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於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於能夠後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後,作爲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八月十八日

  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曾XX,女,漢族,xxx年x月15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XX路XX號XX家園6B.

被答辯人:x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上訴答辯人等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合理合法。

1、被答辯人作爲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有權依法承擔被保險車輛所造成的人身損害。

被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有義務對投保人的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必要共同訴訟人,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原告的申請列爲共同被告,所以被答辯人作爲原審被告出庭並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我國司法實踐,也符合保險公司存在的社會責任。

至於被答辯人在上訴中提出的“合同相對性”、“另有約定”云云,既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也與《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相沖突,明顯是保險公司無理拒賠的一種藉口。至於其提出所謂廣州、東莞、深圳的案例,一方面這些案件是否如被答辯人所言遵循“具體約定”原則來裁判真實性尚未可知,另一方面這些案件並非發生在XX因此沒有任何司法實踐意義,更何況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所以被答辯人的意見完全是一家之言。

2、駕駛人馮XX是否離開案發現場,不影響被答辯人的賠償責任。

作爲被告人馮X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人,答辯人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在交強險的範圍內優先賠償答辯人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不足部分由被答辯人在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於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只適用於被答辯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糾紛,不得對抗第三人,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爭取法律支援。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

1、原審參照的《廣東省xxxx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依法有效。

根據《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本案是在xxxx年11月26日開庭審理,適用的是xxxx年5月15日頒佈的賠償標準,當然合法有效。至於被答辯人提出應當按照200x年度的標準執行,是被答辯人的錯誤理解。

2、原審判決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

答辯人的醫療費按照《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答辯人提供了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答辯人實際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至於被答辯人提出所謂“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交通事故無關,但是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否定的證據來證明前者與交通事故完全無關,因此該意見應當被駁回。

答辯人的護理費用,是由於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爲導致答辯人支付了護工支出費用,當然要以答辯人的實際付費爲基準。至於所謂參照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只是在答辯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才適用。

答辯人的傷殘賠償金,鑑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面委託,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面委託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只是單方面的臆想,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爲,是對生命的蔑視和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答辯人的交通費用,一方面答辯人有私家車,加油票據當然屬於有效憑據,不能設想一旦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就必須藉助公共交通;另一方面答辯人實際支付的交通費用不可能全部都有票據留存,所以原審法院酌情支援2000元合情合理。

答辯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屬於法定的賠償內容,一方面交強險並沒有否認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義務,被答辯人完全可以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方面被答辯人的所謂公司條款只是公司內部規定,不具有普遍社會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更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所謂“意思自治”原則,只適用於被答辯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保險糾紛,需要另案處理,與本案無關。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相對於答辯人的精神損害而言,遠遠不能彌補,何況被答辯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數額畸高。

關於司法鑑定費,是答辯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由於被告人馮XX的侵權行爲而導致,屬於答辯人的實際損失,作爲保險公司的被答辯人理所當然應該予以賠償,以彌補答辯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的上訴固然是其一項法定權力,其實質是被答辯人濫用上訴權企圖拖延判決,從而對答辯人構成“二次傷害”。“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及時依法判決,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避免本案的過分拖延。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曾XX

  xxx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