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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章程

章程3.01W

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 2014年9月3日正式覈准生效

北京大學章程

  序 言

北京大學創立於1898年維新變法之際,初名京師大學堂,是中國近現代第一所國立綜合性大學,創辦之初也是國家最高教育行政機關。1912年改爲現名。1937年南遷至長沙,與清華大學和南開大學組成國立長沙臨時大學,1938年遷至昆明,更名爲國立西南聯合大學。1946年復員返回北平。1952年經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成爲以文理基礎學科爲主的綜合性大學,並自北京城內沙灘等地遷至現址。2000年與原北京醫科大學合併,組建爲新的北京大學。

北京大學是新文化運動的中心和五四運動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國傳播馬克思主義和科學、民主思想,是創建中國共產黨的重要基地之一。長期以來,北京大學始終與祖國和人民共命運,與時代和社會同前進,是培養和造就高素質創造性人才的搖籃,認識世界、探求真理、解決人類面臨的科學技術問題的前沿,知識創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重要力量,民族優秀文化與世界先進文明成果交流借鑑的橋樑。北京大學爲中國革命、建設、改革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在中國走向現代化進程中,起到了先鋒作用。

北京大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繼承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光榮傳統,弘揚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秉承思想自由、相容幷包的學術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國特色、北大風格的世界一流大學發展道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國家覈定辦學規模,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接受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

學校名稱爲北京大學(簡稱北大),英文名稱爲Peking University。學校法定註冊地爲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

校長爲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爲中心,以師生爲根本,透過教學、研究與服務,創造、儲存和傳播知識,傳承和創新文化,推動中華民族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第四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堅持教學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實踐育人相結合,追求世界最高水準的教育,培養以天下爲己任,具有健康體魄與健全人格、獨立思考與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與全球視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條 學校堅持自主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面向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營造和維護自由探索的環境,支援爲探究真理而進行的獨立多樣、綜合交叉的創造性研究,着力基礎研究,促進應用研究,爲中國及世界貢獻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

第六條 學校堅持學術自由、大學自主、師生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實行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職 能

第八條 學校動員和組織資源,優化資源配置,主要發展自然科學、人文學科、社會科學、醫藥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社會服務,開展深入、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修業年限。

本科生教育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研究生教育堅持高層次的專門化教育,突出正確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的培育,突出獨立思考與創新能力的培養。

第十條 學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招生方案、標準、程序和規則,健全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吸引中國及世界的優秀學生。

學校堅持卓越的教育標準,制定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實行人才培養的全面質量管理。

學校自主設立、調整、變更或者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科專業、門類和名稱,制定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位授予並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學校制定機構編制方案和管理辦法,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教職工職務職級、選任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制定薪酬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規範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處置資產,組織收入,決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規劃,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學校嚴格保護校園文物和環境,建設人文校園、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和諧校園,保障校園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第十四條 學校健全議事決策規則與程序。凡重大決策作出之前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凡針對非特定主體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須以規範性檔案作出。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三章 人 員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合同聘用制度。

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制度,其中教師面向全球公開招聘。

第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章與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尊重學術自由,遵守職業道德;

(七)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應爲人師表、恪守師德,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學術水平,指導學生學習,組織、帶領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社會實踐,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爲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覈制度,考覈結果作爲其聘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爲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是指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學習的自由,具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

(五)組織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創新、創意、創業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學業;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援系統,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爲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爲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學校支援學生團體自主活動和管理。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爲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或者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校黨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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