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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章程模板

章程2.95W

商會屬於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商會章程模板,僅供閱讀參考。

商會章程模板

  商會章程模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xx市xx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xxxx縣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搭建政府部門與會員的溝通橋樑,共享資源,發展商機,積極參與慈善項目,爲xxxx兩地經濟文化建設貢獻一份力量。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並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範圍爲xx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臺,加強資訊溝通;

(三)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按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以及購買服務等事項;

(五)組織xx市xx商會會員參加慈善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爲單位會員。

本會設定會員名冊,由本會祕書處保管。會員名冊是會員資格的證明。會員享有查閱會員名冊的權利。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須向本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透過,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

本會成立登記前,申請入會的組織須向本會籌備組提交入會申請,由籌備組確認會員資格,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

無正當理由,本會籌備組、理事會不得拒絕申請人入會。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本會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序,以自願爲原則,由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透過,並載入章程。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爲:

(一)會長會費每屆繳納300,000元;

(二)副會長會費每屆繳納50,000元;

(三)理事會費每屆繳納30,000元;

(四)會員會費每屆繳納5,000元;

(五)理事、會員每年基礎會費繳納400元。

本會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二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祕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報告理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由本會祕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書面通知會員:

(一)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會員大會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四)不遵守本會章程的。

會員擔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取消其會員資格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透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祕書長等負責人和理事、監事;

(三)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取消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的提議;

(五)對本會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變更、本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屆滿前應當進行換屆。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爲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透過。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爲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工作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上述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提議取消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

(八)祕書長決定本會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祕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祕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以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會議的,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祕書長召集或主持;不能委託的,可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商議確定1名參會代表臨時召集或主持會議。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透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祕書長(選任制)組成。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透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中1名監事長。

理事會成員及祕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祕書長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五)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本會祕書處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應到會人員。應到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應到會人員代爲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註明應到會人數、實際到會人數,逐一列明會議議題、表決程序和方式等事項,並附會議簽到表。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要須由參加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簽名;對會議決議投不贊成、棄權票或持異議的,可以不簽名或簽署本人意見

會員有權查閱上述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會長爲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對外簽署合同及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副會長、祕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會的祕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兩者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會長不得兼任祕書長。

第三十條本會祕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祕書長爲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選任制的祕書長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的祕書長、監事會成員的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的祕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本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須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會會員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組織籌備,具體由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組實施。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徵求各會員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透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

本會換屆選舉透過召開會員大會進行,不得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換屆選舉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理事會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提出新的會長候選人,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的,可以透過書信、電郵等方式徵求會員意見進行表決。

按照前款產生的新會長任期爲上任會長未盡任期。

第三十五條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理事會成員(除會長外),由理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按照前兩款產生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上追認表決未透過的,其資格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選舉以及有選舉事項的其他會議,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覈,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其薪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會符合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本會支援上述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及內部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覈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財產及其孳息、盈餘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會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覈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至少配備1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六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註銷登記,必須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透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授權理事會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制度,對本會財務管理職責、經費審批權限、印章使用管理、檔案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十八條本會舉辦研討會、論壇以及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等重大活動,或發生突發事件、事故等影響社會穩定事項,應當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報告。

第四十九條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符合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不面向非本會會員;不與境外組織合作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不得冠以“xx”、“全市”以及“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後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透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託營利性機構舉辦。

登記管理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的,不得舉辦評比表彰活動。

第五十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按時上報年度報告,並積極申報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第六章 解散、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解散,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無法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規定本會存續時間到期的;

第五十二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透過;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召開會員大會的,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並在xx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

經會員大會表決透過或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後15個工作日內,須書面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會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二條解散後,須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解散後,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會名義開展其他活動。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xxx年11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透過。

第五十八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後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透過。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