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規章制度 > 章程

公司董事會章程模板

章程5.73K

成立董事會需要制定董事會章程,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公司董事會章程模板及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司董事會章程模板

公司董事會章程模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透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爲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爲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 萬元人民幣,公司實收資本爲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爲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及出資額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及其相應的金額)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註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公司董事會審覈同意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的剩餘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對於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以及公司增資時,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規定。)

第十四條 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義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十五條 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進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爲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閉產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以後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7.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具體通知時間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透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爲公司檔案材料長期儲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董事會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內)董事組成。其中,股東董事由股東會代表公司股權過半數股東同意選舉產生,共-----名,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選舉,共-----名。(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它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經理擔任,須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的產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權利: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任期爲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注:除《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董事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 備註:還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三十三條 董事、監事、公司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其成員由股東會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公司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___名,公司職工代表___名。(注: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模較小的,可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產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職工代表所佔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會主席由公司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爲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透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在不違背《公司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監事會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審查。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注:公司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須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爲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併、分立和變更註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籤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

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援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牴觸或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爲準。

法人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董事會形成

作爲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爲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作爲其代理人。

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爲能力的人不能作爲董事。 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爲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

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 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在最大權限。是董事會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 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議的權力等。

與股東大會的關係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爲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董事會會議議程

一、會前第一項:會議籌備

1、徵集議案

2、確定會議議程

(1)標題(2)會議時間(3)會議地點(4)主持人(5)審議內容

3、準備會議檔案

(1)總經理工作報告(本年度工作彙報/下年度經營計劃)

(2)本年度財務決算

(3)下年度財務預算

(4)準備的議題或報告

二 、會前第二項:會議通知

1、短信告知

2、檔案通知

3、會前提示

三、 會前第三項: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資料裝袋發放

3、清點參會人數(簽到表)

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

5、關注會議簽字事項

四、 會中:審議及決議

1、主持人

2、審議事項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書面意見收集及簽字

5、決議及簽字

(1)企業名稱

(2)開會時間

(3)開會地點

(4)參加人員:

(5)決議事項或內容:

現經董事會一致同意,決定… 。即時生效。上述決議經下列董事簽名作實。

(6)簽名順序: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6、紀要及簽字

7、發放徵集議案表格

五 會後:開啓新的循環

1、補正資料

2、發文

3、報備及披露

4、歸檔

相關法規

傳統的依照"委任"理論來處理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係。按照這種理論,董事會是股東會的代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並受股東會的委託管理公司的事務。因此,各國公司法都規定.股東會有權選任和解任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則居於股東會之下,受股東會支配,對股東會負責。

但進入20世紀後,特別是近幾十年來,"有機體"理論代替了傳統的"委任"理論。依此理論,公司是一個有機整體,公司組織機構的權力是由同家法律賦予的,並非來自股東會的委託。據此,現代西方國家公司法出現了削弱股東會權力而強化董事會權力的趨勢,以不同的方式,將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劃歸董事會行使。例如1937年的《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是的領導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論是公司的章程還是股東會決議,都不能限制董事會對公司業務擁有的專屬領導權。

1993年《公司法》在配置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時,忽視了現代公司法的這一發展趨勢,配置給股東會的權限很大,甚至包含了一些本應由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如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權、公司債券發行的決定權等。我國2005年《公司法》則強化董事會的職權範圍,從而有利於提高公司的運作效率。

現行《公司法》關於董事會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該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