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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某公司公司章程

章程1.54W

第一章 總則

2015年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條 爲了規範X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XX集團XX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並在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註冊登記號爲:320300000xxxxxx。

2010年11月9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xx號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900萬股,並於2010年12月3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條 公司註冊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xxxx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區XX路1號。

郵政編碼:xxx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21312萬元。

公司股東大會透過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時,應就公司註冊資本額的變更事項作出相應的公司章程修改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公司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公司爲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爲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爲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爲、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進階管理人員。

第十條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職工可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透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在公司中設立中國共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爲工會活動、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一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權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等重要檔案置備於公司,並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儲存期限內,妥善保管相關檔案。

第十五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進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十七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立足長遠發展,在應盡社會責任的同時,力爭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殺蟲劑原藥及劑型、殺菌劑原藥及劑型、除草劑原藥及劑型、化工產品(其中:危險化學品按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範圍經營)生產、銷售、出口。進口商品:本公司生產、科研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及零配件、農膜、氧氣銷售。農藥、化工產品生產技術轉讓。

(公司的具體經營範圍以工商登記機構的核準內容爲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九條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條 公司發起人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份總數爲21312萬股。

第二十四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得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五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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