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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商會章程示範文字

章程2.35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行業商會章程示範文字,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業商會章程示範文字

行業商會章程示範文字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

第二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是由xx省xx市汽車銷售企業、汽車服務企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屬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的宗旨是:遵循中國共產黨基本路線和綱領,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爲黨委、政府和會員服務;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爲,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提高汽車銷售企業和汽車服務企業及專業人員的素質和執業水平;動員、組織,團結會員、行業企業和相關人士,自覺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管理,支援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努力成爲政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爲推動全行業的發展、技術進步、科學管理提供多方面服務。

第四條 xx省xx市工商業聯合會汽車行業商會接受xx省xx市工商聯(市總商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教育會員遵紀守法,自覺接受和維護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領導;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制定、實施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爲;

(三)面向全體會員,爲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組織技術開發、攻關、培訓、交流競賽等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推介經營新理念、新模式;開展行業評比,增強業內經營管理素質,提高行業的技術、經營、服務水平;

(四)依法出版行業刊物資訊資料,建立行業網站,傳播行業資訊,宣傳企業形象;

(五)建立與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調渠道,反映會員和業內經營者的願望和要求,努力發揮行業代表的作用,貫徹政府和主管部門相關政策、意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維護行業的穩定發展;

(六)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行業內調解、論證、鑑定、查處、評審等工作,完成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七)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下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八)依法開展有益於社會和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和託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商會會員分爲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能夠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

(三)有加入本會並參與其活動與工作的意願;

(四)團體會員應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汽車維修業戶及其他相關行業的業戶(如汽車、汽車配件銷售、汽車保有設備、油漆、油料、汽車用品和摩托車配件供應商等),汽車技術院校或依法成立的團體組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按規定辦妥有關手續;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資訊;

(六)維護和促進同行之間的交流、支援和協作;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即視爲自動退會。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違反本章程或違反行規行約,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團體會員因停業、破產,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決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討論並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難以任職時,原推薦單位可以提出調整人選,如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理事會代行決定任免。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議常務理事和理事的增補變更;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本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 ,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支援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策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七)熟悉本行業情況,熱心爲本會服務,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領導能力。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在任期間,不能履行職責,或隨意不參加商會活動,連續多次不出席會長會議的,應自行提出辭職,或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提請理事會勸其辭職或解除其商會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祕書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或擴大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監督檢查商會經費收支狀況,維護商會經費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組織擬訂祕書處工作人員津貼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專職副祕書長的工作職責,監督檢查專職副祕書長和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職責。

第五章 資源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二)政府及主管單位的撥款和資助;

(三)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應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透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員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