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規章制度 > 章程

分公司章程範本工商

章程2.64W

成立分公司如何制定分公司章程?那麼,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分公司章程範本工商,供大家閱讀參考。

分公司章程範本工商

分公司章程範本工商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註冊分局登記註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爲分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覈定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透過。對公司分、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於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爲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分公司章程範本工商2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並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覈准登記的名稱爲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透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爲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並於公司成立後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註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於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後,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爲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爲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