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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章程範本

章程2.27W

第一章 總 則

上海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覈定範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入資的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 人(注:成員人數應爲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爲有效,並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