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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聯章程

章程2.04W

最新的工商聯章程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2月9日透過,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工商聯章程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2月9日透過)

  總則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爲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爲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工商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工商聯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的基本特徵,以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爲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協同作用,是工商聯的主要職能。

工商聯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爲目標,全面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爲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爲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爲先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宣傳表彰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援企業黨建工作,爲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瞭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參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三)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

(四)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發現、培養、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爲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資訊、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優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抵禦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增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工商界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加強同國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爲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服務。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爲地方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發展。

第四條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導商會反映行業發展動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協助指導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推動其建立工會等羣團組織,積極開展活動。

第六條反映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利益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依法加強會產管理和保護。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工商聯的一個組織,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入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爲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爲團體會員。

工商聯所屬商會爲團體會員。

(三)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爲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成爲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爲個人會員入會。

原工商業者均爲個人會員。

第九條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十條會員如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應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工商聯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聯的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工商聯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組織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援工商聯工作;

(五)接受組織監督;

(六)辦理組織委託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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