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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

章程2.78W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是由中國各類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殘疾人事業團體,簡稱中國殘聯。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透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是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准的由殘疾人及其親友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全國各類殘疾人的統一組織。

第二條 中國殘聯的宗旨是: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第三條 中國殘聯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團結幫助殘疾人,爲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維護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權利,密切聯繫殘疾人,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全心全意爲殘疾人服務。

第五條 團結、激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履行法定義務,爲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六條 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宣傳殘疾人事業,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消除歧視、偏見和障礙。

第七條 協助政府制定實施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促進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扶貧、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科技資訊化應用和殘疾預防等工作,改善殘疾人蔘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八條 參與研究、制定和實施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發揮綜合協調、諮詢服務作用,對有關領域的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承擔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管理和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十一條 管理和指導各類殘疾人社會組織。培養殘疾人工作者。使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更加活躍。

第十二條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發揮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諮商地位的作用。參與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履約工作。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殘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國殘聯主席團召集。代表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全國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審議中國殘聯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修改中國殘聯章程;

三、選舉中國殘聯主席團。

第十四條 名譽職務

中國殘聯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由中國殘聯主席團聘請。

第十五條 主席團

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全國代表大會決議,領導全國殘聯工作。

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委員中殘疾人及殘疾人親友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主席團實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團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推舉執行理事會理事長,透過執行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檢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審議執行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調換、增補主席團委員;

六、監督執行理事會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的情況;

七、監督“人道、廉潔、服務、奉獻”職業道德建設情況;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執行理事會

執行理事會是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

理事會成員中應有各類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代表。

理事長由中國殘聯主席團推舉,政府任命,任期不超過兩屆。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透過,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主席團透過。執行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

執行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承辦中國殘聯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專門協會

中國殘聯領導盲人協會、聾人協會、肢殘人協會、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等專門協會。

專門協會委員會由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中同類別的殘疾人、殘疾人親友選舉產生。

專門協會的主要任務是:代表、聯繫、團結、服務本類別殘疾人,反映特殊願望及需求,維護合法權益,爭取社會幫助,開展適宜活動,參與國際交往。

專門協會設主席、副主席,由專門協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

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可申請作爲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十九條 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立中國殘聯各級地方組織。

第二十條 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審議同級主席團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選舉本級大會主席團。可設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的常設執行機構爲執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縣(市、區、旗)及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設專門協會。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會議,設主席、理事長。理事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小組。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開發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本單位批准,可建立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十三條 基層組織的任務是:代表殘疾人利益,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開展有益活動,爲殘疾人辦實事。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會 徽

第二十五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會徽外形爲梅花圖案,中心由“殘疾人”三字漢語拼音縮寫CJR組成。底色爲翠綠色,中心圖形和邊線爲金黃色。

第二十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會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場懸掛,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英文譯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縮寫爲“CDPF”。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國殘疾人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