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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圖書館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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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圖書館學會是由全國圖書館及相關行業或機構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中國圖書館學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國圖書館學會章程

中國圖書館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爲中國圖書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爲Library Society of China,縮寫L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圖書館及相關行業或機構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引導圖書館行業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管理,推動科技進步,建設創新型國家,發展我國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學會組織在建設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團結圖書館及其相關專業人士爲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與和諧社會建設貢獻力量。倡導學術公正、獨立和創新,致力於繁榮學術研究,促進圖書館事業和資訊化的發展。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中關村南大街33號,國家圖書館內,郵政編碼10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圖書館工作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並同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批准後成爲會員。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

1.具有三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歷,並具一定學術水平者;

2.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一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歷者;

3.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圖書館及相關行業和機構的工作者;

4.具有館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圖書館工作者;

5.熱心支援本會工作的相關行業和機構的人士。

(二)單位會員

凡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援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各級各類圖書館或資訊、情報機構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組織。

(三)榮譽會員

凡對圖書館學科或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其所在分支機構或所在地省級學會推薦,本會常務理事會透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四)名譽會員

凡對我國圖書館事業或本會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給予重要支援和協助的社會各界人士,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討論透過,報下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四)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本會祕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名譽會員);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或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

4.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有關資料;

5.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4.優惠或免費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5.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6.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訊;

5.按規定交納會費(不含名譽會員)。

(二)單位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2.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4.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訊;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透過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和熱心本會工作且從事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祕書長爲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祕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祕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透過,學會內公示後,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待履行民主選舉程序後,可再延長一屆任期。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理事長委託,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透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透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覈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8日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透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覈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