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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院章程全文

章程3.05W




第一章 總 則

中國科學院章程全文

第一條  爲確立中國科學院制度基礎,科學辦院,民主辦院,依法辦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科學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合法地開展活動。
第三條  中國科學院由學部和院屬機構組成,是國家自然科學最高學術機構,在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諮詢機構,自然科學與高技術綜合研究發展中心。
第四條  中國科學院的宗旨是:成爲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基地,培養造就進階科技人才的基地,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地,成爲國家科學思想庫,成爲具有“一流的成果、一流的效益、一流的管理、一流的人才”的國家科研機構。
第五條  中國科學院的辦院方針是:面向國家戰略需求,面向世界科學前沿,加強原始科學創新,加強關鍵技術創新與系統集成,攀登世界科技高峯,爲我國經濟建設、國家安全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不斷做出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創新貢獻。
第六條  中國科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要從事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相關研究,重點解決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問題,發揮在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骨幹引領與示範帶動作用,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爲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科學基礎和技術源泉,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
(二)堅持以科研爲中心,科研與教育並舉,出成果與出人才並重,緊密結合科研工作,培養進階科技創新創業人才。
(三)爲國家宏觀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對重大科技問題發表學術見解與評議。在全社會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技知識,注重科學倫理,繁榮科學文化。
(四)廣泛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成爲具有重要國際影響的綜合性科研機構和對全國科學家開放的國家研究基地。
(五)履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職責,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中國科學院追求科學真理,尊重學術自由;鼓勵競爭合作,提倡自主創新;堅持嚴謹治學,信守科學道德;崇尚愛國奉獻,堅持創新爲民。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八條  中國科學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由國務院任免。中國科學院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由中國科學院任免。
第九條  中國科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中國科學院院長是中國科學院法定代表人,是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領導全院工作,並對國務院負責。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並對院長負責。
中國科學院院長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其他院領導分管(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委員會)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中國科學院實行院務會議、院士大會、學部主席團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其他院領導、祕書長、副祕書長、學部主席團領導和院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或者其他院領導召集和主持,實行充分討論基礎上的院長決策制。院務會議一般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召開一次,經院長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務會議成員聯合提議,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其職責包括:
(一)研究分析國家戰略需求和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態勢。
(二)討論決定中國科學院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與計劃、重大改革發展舉措等事項。
(三)確定中國科學院階段工作重點。
(四)解釋中國科學院章程,審議中國科學院章程修正案。
(五)審議透過中國科學院重要管理規章。
(六)審議應當由院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大會是中國科學院學部的最高組織形式。院士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其職能包括:
(一)審議常設領導機構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常設領導機構組成人員。
(三)修訂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
(四)決定科學部的設定或調整。
(五)選舉外籍院士。
(六)開展學術活動。
(七)提出重大建議。
第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是院士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中國科學院院長、負責學部工作的副院長、各科學部主任、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經院士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成員組成。主席團設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職能包括:
(一)決定召開並主持院士大會。
(二)審議並決定提交院士大會的各項議案。
(三)聘請主席團顧問。
(四)批准各科學部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聘任執行委員會祕書長。
(六)決定各科學部增選院士名額。
(七)審議各科學部增選院士的選舉結果。
(八)確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
(九)審查和批准撤銷院士稱號的決定。
(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
(十一)院士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其他院領導、祕書長、副祕書長和辦公廳主任組成,院部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或者其他院領導召集和主持。院長辦公會議實行院長決策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經院務會議決定或院長提議,可臨時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其職責包括:
(一)部署重大發展和改革舉措。
(二)審議決定機構設定與調整、科技項目立項與管理、資源配置和評價獎勵等重要事項。
(三)確定對外合作的原則與戰略,討論決定重大對外合作事項。
(四)審議透過年度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草案。
(五)審議透過院重要檔案。
(六)審議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