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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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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由序言和總則組成,總則分爲十章。


  序 言

中國農業大學章程全文

中國農業大學肇始於1905年成立的京師大學堂農科大學。1949年9月,北京大學農學院、清華大學農學院和華北大學農學院合併成立北京農業大學。1952年10月,北京農業大學農業機械系與華北農業機械專科學校、中央農業部機耕學校合併成立北京機械化農業學院,同年11月,平原農學院併入北京機械化農業學院,1953年7月更名爲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1985年10月更名爲北京農業工程大學。1995年9月,北京農業大學和北京農業工程大學合併組建中國農業大學。

長期以來,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得到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北京農業大學於1954年被國務院列爲全國6所重點院校之一,於1984年被列爲全國重點建設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北京農業機械化學院於1960年被列爲全國64所重點大學之一。學校於1995年進入首批“211工程”建設行列,於2004年被確定爲“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以“解民生之多艱,育天下之英才”爲校訓,以“團結、樸實、求是、創新”爲校風,以建設具有農業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學爲辦學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登記名稱爲中國農業大學,簡稱中國農大,英文名稱爲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CAU。

第三條 學校登記住所爲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2號。學校設有東、西兩個校區及涿州教學實驗場等教學實驗基地。東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17號,西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圓明園西路2號,涿州教學實驗場位於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學校網址爲。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北京市、農業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農立校,特色興校,圍繞人類的營養與健康,以國家農業科技重大需求和國際學術前沿爲導向,以培養高質量農業科技創新與管理人才爲主要目標,開展高水平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六條 學校以農業科學、生命科學和農業工程等學科爲特色和優勢,包括農學、工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文學、醫學、哲學等學科門類。

第七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爲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適度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和國際合作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八條 學校堅持德育爲先、能力爲重、全面發展的人才培養理念,培養具有愛國情懷和社會責任感、熟練掌握專業知識與技能、綜合能力強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九條 學校以師生爲本,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爲,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務公開。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舉辦者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幹部管理權限遴選、考察、推薦、選舉、任命校級領導;檢查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情況,指導學校制定改革、發展規劃和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監督學校辦學行爲。

第十一條 舉辦者爲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維護學校利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科學的管、辦、評分離的質量評估制度,依法接受舉辦者、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評估。

第十三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依據社會需求、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和核定的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制訂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確定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並授予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學校實際情況,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與國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發展需要,確定管理體制、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員工的職務職級,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以及受捐贈財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農業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

學校黨的委員會職責包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推薦、教育、培養、考覈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組織黨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羣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援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援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檢查督促黨委決議貫徹落實。

學校黨的委員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必須有2/3以上的常委到會,會議方可召開。重大問題的決策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