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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

章程2.73W

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爲大家精心推薦的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歡迎閱讀收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

  上海外國語大學章程

  序 言

上海外國語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創建於1949年12月,時名爲華東人民革命大學附設上海俄文學校;1952年11月,經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爲上海俄文專科學校;1956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更名爲上海外國語學院;1963年9月,經中央批准,列入全國重點高等學校;1994年2月,經國家教委批准,更爲現名。

建校以來,學校服從並服務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爲國家建設與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援。建校初期,應新中國建設之急需,學校在俄語專業的基礎上,逐步增設了其他外語專業,培養了大批優秀外語人才;20世紀80年代起,學校適應國家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率先創建了“外語專業+非語言類專業”的複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培養了一大批外語素質高、專業能力強的複合型人才;進入21世紀,學校立足經濟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國際化的大背景,致力於培養高端國際型人才,努力建設成爲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外國語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設和完善有學校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依法治校、規範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爲上海外國語大學,簡稱“上外”;英譯爲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簡稱“SISU”。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爲全國培養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爲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條 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由教育部與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並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援;學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領導和業務指導。

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學校發展給予人力、物力、財力和政策上的支援;學校積極爲上海的建設與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爲指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踐行“服務國家戰略需求,促進多元文明溝通,提升中華文化影響力”的使命。

學校積極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進文化,努力培育海納百川、胸懷天下的大學文化。

第五條 學校以引領和推動中國外語教育改革與發展爲己任,突出質量,彰顯特色,堅持多科性、複合型、國際化的辦學方向,致力於發展成爲高端國際型人才培養的基地,成爲以外語爲特色的多學科領域知識創新的平臺,成爲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思想庫,成爲中外文化溝通的橋樑。

第六條 學校的根本任務是立德樹人,育人目標是培養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視野、人文情懷、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外語特長,並能夠暢達進行跨文化溝通和交流的高端國際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理念,以學生和教職員工爲本,以教學和科研爲中心,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

第八條 學校立足於外國語言文學傳統優勢,堅持多學科交叉協調發展,堅持開放辦學,積極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打造國際化辦學品牌。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外國語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模式。

第十條 學校住所地爲上海市大連西路550號。

學校現有兩個校區,虹口校區位於上海市大連西路550號,松江校區位於上海市文翔路1550號。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自主調整辦學場所。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依法依規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覈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援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援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校黨委會”)。校黨委會閉會期間,由校黨委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校黨委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校黨委常委會原則上每半月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緊急事項可隨時召開。出席人員達到或超過全體常委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召開;會議決議經全體常委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爲有效。根據會議需要,可召集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審定。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外國語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校長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校黨委決議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行使學校其他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關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和總會計師。副校長和總會計師按各自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出席人員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等組成,討論處理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學校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議事內容,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由校長審定。

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個教學周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緊急事項可隨時召開;對會議所議事項,由校長在充分聽取與會人員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學術相關發展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及專業的設定、改革與調整,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等與學術發展相關委員會的提名和組成,審議由上述委員會提請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項;

(四)評定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申報推薦;評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

(五)評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等方面重大項目的立項驗收等;

(六)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爲,建設和維護學校科學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七)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八)指導、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九)審議、諮詢由校長委託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確定組成人員和議事規則等。

各學科根據需要,組建學科學術委員會。學科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參照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負責本學科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設學風建設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受校學術委員會委託,管理學校學風建設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評定並決定授予學位,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選;

(三)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應包括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參加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研究人員主要應當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進階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校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質量監控、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議題及相關政策與措施進行研究與論證,並提供指導性意見;

(二)研究並論證專業設定和調整,審議關於制(修)訂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的原則意見,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建立並完善學校教學質量標準和監控體系;對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進行專題研討,提出解決方案;

(四)審議並確定有關教學建設與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審議學校實驗室和校內外學習實訓基地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討論各類教學成果獎、教學獎勵、教學競賽、教育研究課題的推薦和評選工作;

(七)審議並確定學校年度教學工作總結和下年度教學工作計劃;

(八)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覈及教學評估中的爭議;

(九)審議學校投入的教學建設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聯名提出的教學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十一)討論由校長委託的其他教學事宜,提供諮詢建議。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學風端正、教學水平高、熱愛並關心學生、具有履職能力的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人選由各二級教學單位推薦或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委員人數不超過三十五人,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上屆人數的三分之二。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由主任定期召集會議。對會議所議事項,須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透過。

各二級教學單位組建二級單位教學指導委員會。二級單位教學指導委員會在校教學指導委員會指導下,參照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指導本單位教學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重要諮詢機構,在學校實現民主管理、科學決策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校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重大發展戰略、重大發展項目、重大改革方案和舉措等進行諮詢;

(二)受學校委託,對學校工作中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和反映教職員工、學生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自主開展專項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與建議。

校務委員會由部分校領導、在職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羣衆組織和有關單位的管理人員組成。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連任,連任人數不得多於上屆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招生、學生工作、國際交流、大學文化建設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援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部)等基層組織爲單位,由教職員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與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透過方爲有效。學校工會爲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指導下,參照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爲校學生代表大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和支援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認真聽取其建議,並對其提案進行積極迴應。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校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學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校學生委員會;

(五)討論應由校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單位學生直接選舉產生。

校學生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屆滿須進行換屆選舉。

校學生代表大會可每學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經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經校黨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閉會期間,由校學生會主持其日常工作。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支援各民主黨派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援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羣衆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黨政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圖書情報、資訊技術、教輔、後勤等保障服務機構及其他機構爲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

上述部門和機構的設立、撤併,由校人事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議,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各種非常設機構。校級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須根據其不同性質,由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議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議約定開展活動。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

學院(系、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國際交流和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系、部)的設立、變更、撤併,由學校人事管理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提議,經校學術委員會評估後,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提交校黨委會或常委會審定。

第二十七條 學院(系、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提出年度招生建議,制定學院(系、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擬訂國際交流與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系、部)人員聘期工作任務與考覈管理辦法;

(五)負責學院(系、部)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和籌措學院(系、部)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並在學校授權範圍內,管理和使用有關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七)制定學院(系、部)教職員工的業績考覈、獎勵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院(系、部)黨組織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衆組織,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援院長(主任)行使職權,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二十九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行政負責人。

院長(主任)採取競聘、選舉或任命等方式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院長(主任)定期向學院(系、部)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副院長(主任)協助院長(主任)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系、部)重要事項由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事項包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影響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問題以及黨務、政務的重大問題。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一般爲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主要包括黨總支(直屬支部)正副書記、正副院長(主任)、工會主席等;根據議題,黨政領導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至少應一到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一條 學院(系、部)設教授委員會。

學院(系、部)教授委員會是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的重要諮詢機構,是教授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學院(系、部)教授委員會根據學校授權和自身章程就學院(系、部)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學術評議、教學指導等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院(系、部)教授委員會原則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由本單位教職員工民主推選產生,並經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透過。

第三十二條 學院(系、部)根據需要設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學院(系、部)授權開展工作,其設定和撤併須經學院(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並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點研究基地,以及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的其他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交流合作和社會服務等任務,可參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章 辦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