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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章程2.21W

北京科技職業學院2015年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制定原則

學院結合高職教育的實際情況,在規範招生和保證招生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北京科技職業學院

第三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職業教育

第四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五條 學校校址:北京市昌平區沙河沙陽路18號

第六條 基本情況:北京科技職業學院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具有獨立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歷(高職)資格的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招生組織機構構成及職責

1、北京科技職業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落實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辦法,確定招生計劃,集體討論決定 重大事宜。

2、北京科技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 負責有關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學院招生貫徹教育部“陽光高考”政策精神,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八條 招生計劃

招生計劃請參考年度招生簡章。

第九條 錄取原則

1、學院嚴格按照國家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各省有關檔案規定的招生政策進行錄取。

2、錄取按照志願優先、分數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志願和分數,依次按照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不設專業分數級差,選考科目不限,擇優錄取。當考生所有專業志願均無法錄取時,在服從專業調劑的前提下,將其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對於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市遵循“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

3、對符合招生政策加分的考生,學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執行。

4、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對藝術類考生我院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藝術專業課統考成績(聯考成績)。藝術類專業在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上線的條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課考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

5、外語考試語種要求:不限。

6、單獨招生專業課考試合格者,按照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專業課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十條 提檔比例

根據各省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對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市提檔比例控制在105%以內。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體檢要求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其補充規定嚴格執行。其中酒店管理正院大宅門訂單班和酒店管理香港唐宮訂單班專業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女生身高不低於160cm,男生身高不低於170cm。旅遊管理(航空乘務與管理)專業考生要求女生身高162-174cm,男生身高172-184cm、五官端正、矯正視力不低於4.8(E字表)、身體裸露部位無明顯疤痕、聽力正常、口齒清晰等。(相關專業詳細體檢要求見學院網站)

第十二條 報到及入學資格複查

新生入學後,學院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將在三個月內對考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或有舞弊行爲的考生,學院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其中被酒店管理正院大宅門訂單班、酒店管理香港唐宮訂單班和旅遊管理(航空乘務與管理)專業錄取的新生,學院將根據本專業的要求對其進行面試和體檢。

第十三條 收費標準

按北京市物價部門覈定的收費標準執行,請參考年度招生簡章。

第十四條 學生資助相關政策

學院學生享有國家各項優惠政策待遇,設立多項獎助學金制度,品學兼優者最高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同時,學校透過幫助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提供勤工儉學崗位等措施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五條 畢業證書頒發方法

按規定修完專業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經考覈成績合格,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通知書的寄發

根據最終錄取結果打印“錄取通知書”,並由學院院長周繼庭簽發連同報到須知以郵局特快專遞形式寄送給考生。如有考生通信地址有變,必須在正式錄取前將新的通信地址、郵編、姓名、考生號、電話等資訊發電子郵件至或來電告知(其它方式無效),否則,因通信地址變化而導致錄取通知書無法送達的,責任由考生承擔。

第十七條 聯繫方式

聯繫電話: 010-80727711、80727715

監督電話:010-80727715

傳真:010-80727711

郵編: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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