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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經貿職業學院的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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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北京經貿職業學院的招生章程

第一條爲了保證北京經貿職業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爲,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微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概況

1、北京經貿學院是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隸屬於北京市教委。

2、辦學類型:高等職業教育

3、辦學層次:專科

4、辦學性質:民辦

5、學習形式:全日制

6、學制:三年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北京經貿職業學院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討論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員會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任由院長擔任。

第四條北京經貿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北京經貿職業學院設立招生工作紀檢監察工作組,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檢查。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北京經貿職業學院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北京市教委的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統一組織錄取。

第七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高考(微博)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各專業之間不設分數級差,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條對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的處理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規定執行。

第九條外語語種:除商務英語、旅遊英語專業要求英語外,其餘專業不限。

第十條美術類專業我校承認並使用各省美術類統一聯考成績,在美術類專業課加試成績合格情況下,按照高考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北京經貿職業學新生入學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對肢體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二條 學生享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經濟困難的學生還可申請國家助學金。此外,我院自設於陸琳獎學金和自強獎學金兩項院級獎學金。安排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三條 頒發學歷證書:由我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 北京經貿職業學院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等資訊透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佈。

第十五條 本章程公佈後,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北京經貿職業學院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並另行公佈。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北京經貿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校址:北京市良鄉大學城

郵編102488

招生聯繫電話:010-81355905、8135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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