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谷

位置:首頁 > 規章制度 > 章程

北京市行業協會章程模板

章程2.36W

歡迎來到本站,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北京市行業協會章程模板,內容僅供參考。

北京市行業協會章程模板

(餐飲)北京市行業協會章程模板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爲:北京市餐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條件的餐飲企事業單位、飲食行業組織以及相關單位組成,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覈准登記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積極開展資訊交流、調研諮詢、人員培訓、行業評比、行業自律等各項活動。爲會員服務,爲政府和企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對外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對內引導企業規範經營行爲,維護行業市場秩序。同時接受政府委託,承擔一定的行業管理任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xx區xx大街xx號xx花園xx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的起草和制定,積極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及行業改革、行業利益相關政策論證,參與地方和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提出有關行業經濟產業政策和立法的建議;

(二)規範企業經營行爲,創造良好環境,促進公平競爭,代表行業和餐飲企業參加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和應訴活動,向政府相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三)加強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推動行業自律機制,建立會員誠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與退出誠信審覈制度,信用評價和認證及行規行約,引導會員企業加強誠信自律,不斷提升誠信自律水平,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四)繼承、發揚、開拓、創新北京餐飲文化和烹飪技術,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區域間、國際間技術交流和表演,會展招商和產品推介,幫助會員單位和餐飲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五)維護會員單位與餐飲行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會員與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餐飲行業的訴求;

(六)舉辦多種形式的業務技術培訓、專題講座和技能大賽,組織管理和技術專家開展諮詢活動,不斷提升整個行業的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服務水平,推廣餐飲管理先進模式、提倡食品安全、營養健康、節能減排、綠色環保,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七)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資訊、提供資訊服務,爲企業出具公信證明,進行有關價格方面的協調,以及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覈等工作;

(八)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和集體受到損害的會員,根據章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本市合法註冊登記的各大中型餐飲企業、餐飲連鎖企業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各區縣飲食行業協會及相關行業組織。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透過;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協助辦理有關事項;

(七)符合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透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透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祕書長、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階段性工作計劃;

(十)建立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43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祕書長、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透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爲專職,且採取聘用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爲會長。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祕書長,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七條 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批准後,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時向會領導請示、報告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覈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爲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爲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覈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 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