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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師範大學章程

章程1.54W

東北師範大學是首批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東北師範大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東北師範大學章程

  東北師範大學章程

  序 言

東北師範大學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學校。學校建校於1946年,原名東北大學。1950年,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易名爲東北師範大學。1958年劃歸吉林省管理,更名爲吉林師範大學。1980年重新劃歸教育部,複名爲東北師範大學。1996年,成爲首批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學校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始終以推動國家、民族、社會進步爲使命,以引領教育事業發展、培育科教英才爲根本任務,逐步形成了“爲基礎教育服務”的鮮明的辦學特色,爲國家培養輸送了一大批優秀教師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級各類專門人才,被譽爲“人民教師的搖籃”。面向未來,學校把建設“世界一流師範大學”作爲奮鬥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爲東北師範大學,簡稱爲東北師大;英文名稱爲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簡稱爲NENU。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爲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5268號,實行兩校區辦學,分爲本部校區(人民大街5268號)、淨月校區(淨月大街2555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教育部與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條 學校爲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東北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由學校黨委會審定,依法經教育部審批。

第八條 學校堅持爲基礎教育服務、爲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辦學方向,彰顯和發展爲基礎教育服務的辦學特色。

第九條 學校的教育理念爲“尊重的教育”。其內涵是尊重教育規律;尊重人才成長規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勞動成果。

第十條 學校的治校方略爲教育教學是立校之本,科學研究是強校之本,依法辦學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條 學校的校訓是“勤奮創新、爲人師表”。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爲根本任務,致力於培養優秀教師和未來教育家及其他各級各類專門人才。學校優先保障教育教學,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以實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爲主,以遠程教育等多種方式,適當開展繼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實行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覈定的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條 學校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學科以文科、理科爲主,涵蓋主要的學科門類。學校統籌規劃學科佈局,促進各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透過多種方式,爲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發揮文化優勢,積極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傳播大學精神,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

第二十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競爭力的人才及教師隊伍,產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成果,推動學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設和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自主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覈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三)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四)研究決定校長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婦委會以及其他羣團組織;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援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法律、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黨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常委會履行全體委員會職責,對其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東北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預防與懲治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學校設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

第二十四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擬訂學校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年度事業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人才隊伍建設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規章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籌措辦學經費,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落實學校黨委的有關決議,提出需報請黨委決定或教代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或職能部門提交的重要事項;處理工會、教代會、團代會、學代會等有關行政工作議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根據需要設校長助理,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學校行政管理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的正式成員由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研究生院院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組成。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辦學和管理的需要,成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務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章程開展工作。

校長授權各專門委員會對有關領域事務進行諮詢或決策,保障學校各類事務都有專家參與,科學民主決策。校長對各專門委員會的決議有提請複議權。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負責學術事務的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能。學術委員會按照哲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分設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戰略、規劃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議學科建設經費分配原則。

(三)審定學術評價標準,評定科研項目,評價研究成果,評審學術獎勵的人選或推薦人選。

(四)評審重大學科建設項目的立項和驗收工作。

(五)組織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範行爲。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和決策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申報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的設定和調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四)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五)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按相近學科或學院組成。

第二十八條 教務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諮詢和決策機構。

教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議專業建設計劃,指導專業評估和教學評估。

(三)審議學校各類課程建設的標準、教材建設規劃,檢查、評估課程教學質量。

(四)審議各類教學獎的評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各類校級教學獎,推薦省級、國家級教學獎。

(五)研究提出教學職稱系列設崗和評聘辦法。

(六)其他需要教務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教務委員會下設督學組,督學組原則上由離退休教師組成。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覈、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

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三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處理學代會代表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校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支援校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管理與事務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支援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各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或者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獨立運營和管理。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