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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答辯狀範文

答辯狀1.4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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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答辯狀範文

  再審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朱xxx,女,漢族,xxx年8月18日出生,現住在廣東省xxx縣xxx鎮xxx街xxx巷,聯繫電話(略)。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李xxx離婚糾紛申請再審一案,現針對再審申請人申請事項與申請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某中法民一終字第15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並無不當。

一、再審申請人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沒有法律依據。

再審申請人與答辯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長女李xx(12歲)、次女李xx(10歲)自願選擇隨答辯人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的規定將其判歸答辯人撫養,根據公平原則將另兩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歲)、長子李xx(5歲)判歸再審申請人撫養,符合法律規定。至於所謂養子李xx(xxx年出生),因其收養髮生在xxx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生效後,未依法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該收養關係答辯人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依法不承擔撫養義務。

雖然再審申請人撫養義務較重,但是答辯人一方面放棄了面積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棄了xxx縣xxx電器店經營權和約10萬元財產及2.5萬元債權(應收賬款),還以分擔債務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已經充分照顧到再審申請人利益。該判決本就是在答辯人做出巨大讓步的調解基礎上作出,再審申請人不僅趁機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頻頻透過二審、再審程序對答辯人進行“合法傷害”,情理何在?況且,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公開表示與答辯人共同經營的電器店生意紅火、購置地皮和建築房屋多套,還共同經營了鞋廠,顯然所謂“撫養壓力大”只是錙銖必較的一種伎倆。

二、再審申請人認爲位於xxx縣xxx鎮xxx小區7、8號四間房和8號二間半房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該爭議房產一直登記在再審申請人名下,且在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婦關係存續期間獲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房產屬於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夫妻共同財產。再審申請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該房產產權登記存在錯誤,因此再審申請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再審申請人認爲xxx電器店系家庭共同財產,且存在大量債務,沒有提供合法證據證明。

再審申請人宣稱xxx電器店xxx年起由其父母開辦,卻在一審期間未出示任何相關證據,後來出示的證據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新證據”,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接受答辯人“不予質證”從而維持原判並無不當。

再審申請人認爲達明電器店存在大量債務,卻不能在一審期間出示相關證據,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又不屬於“新證據”,因此不能證明該債務的存在。至於答辯人自願以分擔債務的名義向再審申請人支付3萬元費用,原是答辯人在調解期間的重大讓步,卻被一審法院誤寫入民事判決書,答辯人姑且作爲照顧再審申請人撫養年幼婚生子女的補償,卻被再審申請人得寸進尺,請問這6萬元共同債務的合法證據何在?

此外,再審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建議答辯人不離婚時一再表示生意紅火,此時卻說大量負債,既然生意紅火,債從何來?再審申請人企圖透過僞造債務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審申請人要求分割xxx鎮xxx村上嶺兩棟屋地使用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一審期間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爭議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審申請人二審期間也沒有補充新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符合法律規定。至於再審申請期間,答辯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協議書》,該協議已經明確該屋地使用權2004年已經有償轉讓給他人,且該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不屬於“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即不屬於“新證據”,再審答辯人既沒有自行收集也沒有申請法院收集,因此該協議書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五、再審申請人認爲“財產分配不公平”不屬於再審內容。

答辯人與再審申請人共有兩套房屋,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將面積較大的 164.9平方米四間三層半房屋判給撫養義務較重的再審申請人,將面積較小的77.7平方米兩間六層半房屋判歸撫養義務較輕的答辯人。再審申請人認爲面積大的價錢低,面積小的價錢高,一方面再審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另一方面該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再審申請人未在二審期間作爲上訴請求提出,現在卻對該判決提出再審請求,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該屋地處於同一小區(xxx鎮xxx小區),何來面積小的反而價格高?如果再審申請人認爲面積小的實惠,答辯人不反對與再審申請人互換。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支援,一審法院已經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作出合法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無不當,請求再審法院依法駁回再審申請人請求。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十月九日

  再審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答辯人:吳××,男,19××年×月×日生,苗族,××省××市人,住××市市府路×號×棟附××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收到你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和吳××的《民事再審申請書》。答辯人現特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答辯,請求貴院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申請,理由如下:

1、答辯人於xxx年2月22日的商品房交付行爲是有效交付,應以這一天爲商品房交付時間。

我國《建築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均明確規定,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如果房地產公司將尚未竣工驗收合格之房屋交付使用,則其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禁止性規範又可以分爲效力性的禁止性規範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規範,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禁止性規範的行爲才無效。其中效力性的.禁止性規範禁止的是特定交易行爲的發生,而管理性的禁止性規範並不指向特定交易行爲本身,其禁止的是未取得相應資格進行該交易行爲。因此在本案中要判斷答辯人交付使用行爲是否有效,應先識別我國法律法規關於“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規範到底是屬於效力性禁止性規範還是管理性禁止性規範。如果該規範是效力性禁止性規範,則答辯人的履行行爲無效;反之,則答辯人的履行行爲有效的,應視其履行了交付使用義務。

由於商品房也是建築工程的一種,因此建築法律法規和商品房法律法規均有關於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律規定。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從我國《建築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關於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禁止房地產公司將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因此該類規範應屬於禁止性法律規範。同時從該類規範設立的目的上看,其禁止的不是房屋交付使用行爲本身,其禁止的是將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而且從行爲後果上看,房地產公司如果違反了該規定,則其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所以該類關於“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禁止性規範應爲管理性的禁止性規範。在本案中,答辯人將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轉移給被答辯人佔有的行爲雖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由於違反的是管理性的禁止性規定,因此答辯人的轉移佔有行爲應視爲有效的交付使用。本案答辯人在xxx年2月22日即已把商品房有效交付給被答辯人。

2、被答辯人明知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而接房,應視爲雙方對房屋交付條件進行了變更。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爲,在債務人實施給付時,債權人應積極配合受領給付,但如債務人是部分履行且該部分履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則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該履行。如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拒絕部分履行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債權人接受部分履行則是完全可以的。因此在本案中,答辯人將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之商品房轉移給被答辯人佔有時,被答辯人在明知該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其可以拒絕接受該履行。而事實上被答辯人切於xxx年2月22領取了鑰匙並對商品房進行裝修後一直居住至今,由此可見,被答辯人的行爲應視爲同意對房屋交付條件進行變更。

3、商品房現已經驗收合格,事實證明答辯人驗收前的交房行爲並未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的損失,若驗收合格才視爲交付,明顯對答辯人不公。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在商品房的交付過程中並不以商品房驗收合格爲條件。而但書中規定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並非被答辯人《在民事再審申請書》中的理解,此處的“另有約定”應該是對交付標誌的約定,而不是對交付條件的約定,本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未對房屋的交付標誌有特殊約定,因此不適用但書的規定。本案答辯人在xxx年2月22即已把商品房轉移給被答辯人佔有使用,即算完成交付。況且商品房現在已經驗收已合格,答辯人所交付的房屋是合格的房屋,而不是不合格的房屋,被答辯人並未有任何損失,答辯人不能算是違約,因此若驗收合格後才視爲交付,對答辯人將極不公平。

綜上所述,答辯人xxx年2月22日的房屋交付爲有效交付。何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就房屋交付條件進行了變更,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也並未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的損失。因此終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建議再審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維持生效判決。

  此致

  ××省進階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