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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二審答辯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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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寫好答辯狀不容易,寫好二審答辯狀更不容易,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經典二審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經典二審答辯狀範文

  經典二審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12月x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xxx6年x、x月份,其透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於長安區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x3xxx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並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於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於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爲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爲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xxx1年x月1x日

  經典二審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xx,男,漢族,現年43歲,x縣xx鎮xx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x,寧夏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xx,男,漢族,現年52歲,xx縣xx鎮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xx,男,漢族,現年35歲,xx縣xx鎮xx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xx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xx)xx民初字第2xx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xx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xx和蔣xx之間是僱傭關係是正確的,並非被答辯人赫xx所稱的承攬關係。

答辯人在xxx6年1x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xx在給僱主赫xx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xx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xx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xx僱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僱員,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於平等的僱工地位,都是受僱於被答辯人赫xx,答辯人怎麼會成爲被答辯人赫xx所謂的“僱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xxx6年1x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xx的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xx嚴重受傷,對於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xx以雙方是承攬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餚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是僱傭關係還是被答辯人赫xx和被答辯人蔣xx是僱傭關係,我們要看誰是僱主,爲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人經常在農閒時出去做僱工,在哪裏幹活,都是隻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幹活都得管吃管住,幹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僱主提供,在本次僱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xx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幾個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幹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xx6年1x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後,由於被答辯人赫xx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xx於是安排我們爲其修舊窯洞,僱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xx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xx是僱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僱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xx和被答辯人蔣xx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xx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杆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係。現在被答辯人赫xx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係已經於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於是否存在隸屬關係。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係。但是,由於實踐的複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僱傭關係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僱主提供,僱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係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僱傭關係中,僱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僱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於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僱傭關係中,僱員的工作對僱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僱主所從事的行爲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並非任何合同關係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後兩個標準往往較爲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係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僱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爲僱傭關係,否則視爲承攬關係.因爲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爲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xx在這次僱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爲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xx形成的是僱傭關係。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於平等的僱工地位,不是所謂的“僱主”,相互之間和僱主是平行的僱傭關係,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僱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xx的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係,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xx不存在賠償關係,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僱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麼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爲和僱主的特殊關係,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係。

被答辯人赫xx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託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僱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xx沒有提及是爲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託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xx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託關係,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xx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被答辯人赫xx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戶,在xx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爲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僱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xx給被答辯人蔣xx支出的醫療費多計算1xxx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xxx元。

在被答辯人蔣xx花費醫療費的12xxx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xx墊付2xxx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x4x4x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xx在墊付醫療費中,只有3x4x元,因爲對被答辯人赫xx墊付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xxx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療費是6333元,並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xx受傷後,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於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係,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餘元,因爲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xx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xx進行覈實予以糾正。

對於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xx墊付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xx的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xx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爲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xx治療的行爲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生後,答辯人作爲被答辯人蔣xx的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xx,並且平時一起做活,關係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生後,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xx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答辯人不具備僱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僱員,和被答辯人蔣xx是處於平等的僱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係,原審請求有着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援。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xx和蔣xx之間的僱傭關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xx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

  答辯人:赫xx 代理人:李xx

  xxx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