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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經典的二審答辯狀

答辯狀2.11W

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簡單經典的二審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簡單經典的二審答辯狀

  簡單經典的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原審原告):xxx,男,1xXX年X月4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xxx村村民,現住該村。

答辯人就原審被告xxx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第一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的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答辯如下:

首先,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不是在上班時間,從事僱傭活動時受的傷”明顯與證據及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村中是農場小組長並擔任村管水小組長,負責衛生、水電、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時工作,任何時候,只要村中的水電、管道等出了問題,必須馬上解決。並且在與上訴人簽訂的《後勤工資制度協議書》中約定,答辯人保證每天上班,不離農場。根本不是上訴人所說的固定工作時間,下午上班時間是十四點。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述的“根據證人xxx的證言,被上訴人到農場後並沒有從事與僱傭相關的工作,而是在農場牀上睡覺”,完全是斷章取義。上訴人完全無視證人xxx中午12點給答辯人打電話要求修理自來水的事實、xxx證實在13:2x左右,答辯人已不在牀上事實、證人EEE證實13:5x,看到答辯人躺在農場的院子裏的事實、以及證人EEE、xxx、FFF將擡到屋內的事實。

其次,關於xxx證言,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並沒有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者使用的電話調取電信部門相關通話記錄來佐證證人xxx證言的真實性”,上訴人的此番言語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實體現,根據民訴“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來反證答辯人的證人證言,不能把舉證責任推給法院。同時,上訴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的“高度蓋然性”理論,法院考察的是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對方,法院就可以根據證明力大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

再次,法官斷案是可以根據經驗法則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x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第64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覈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這是從法律上規定了法官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進行案件事實認定。所以,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致傷的原因未進行相關審查和了解,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憑主觀推斷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明顯證據不足”是站不住腳的。相反,一審法院正是在綜合全案證據的基礎上,得出的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結果。

二、針對上訴人的第二項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審法院採信鑑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準確

首先,關於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檢驗鑑定局所出具的鑑定問題,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檢驗鑑定所是北京市順義區法醫院司法鑑定所的前身,具有鑑定資質,獲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後應當以北京市順義區法醫院司法鑑定所的名義出具鑑定報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訴人對一審的鑑定報告有異議,完全可以在一審程序中申請重新鑑定。上訴人未在一審程序中提出重新鑑定申請,視爲放棄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一審法院採信鑑定報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不能透過二審程序來,彌補一審程序中放棄的權利。

鑑於以上情況,一審法院採信鑑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計算準確。

三、 針對上訴人的第三項上訴理由答辯如下: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準確

首先,只要是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僱主就應當賠償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在從事僱傭的活動中(爲村民xxx修理自來水,去拿工具過程中),且在僱傭活動的地點(農場),發生的傷害結果,所以作爲僱主的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民事賠償的“填補”原則,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則,針對個案應具體分析。本案中,合作醫療與本案的賠償責任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同時答辯人加入合作醫療是答辯人的個人行爲,是答辯人在繳納保險費後的對價行爲。不能由於答辯人個人的交保險費獲得的權利來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

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侵權人的過錯不是唯一的確定精神損害的條件,並且存在除外條款,即法律另有規定,不以侵權人有過錯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確定精神賠償數額時,不應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一審法院正是根據本條規定,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法定的各個因素,最終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的。所以,上訴人稱“在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的說法是無稽之談。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爲了拖延承擔答辯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爲此,爲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理人:

  xxxX年X 月 X日

  簡單經典的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王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聯繫電話:

關於被答辯人不服(xxx2)民初字第xx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

衆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後,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圍繞着仲裁請求進行對抗。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二、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xx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並未涉及實體審理內容,不具備發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迴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了節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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