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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二審答辯狀

答辯狀1.75W

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二審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二審答辯狀

行政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第三人)xxxx。

答辯人現就XXXXTFTF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9號--00051號”行政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案,現答辯人統一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裁定正確。

因這一裁定既與事實相符,也與法律不悖。

雙方對以下事實本身是沒有爭議的:xxxx年3月25日,原豐都縣人民政府北岸城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下發《關於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決定對豐都縣舊縣城淹沒區內xxxx年5月10日後修建的符合有關條件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助,對原名山鎮居民符合條件的住房授權由原名山鎮人民政府負責簽訂補助協議並組織兌現。原名山鎮人民政府(即本答辯人豐都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按照《關於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檔案精神,與上訴人分別簽訂了《豐都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對上訴人在舊縣城淹沒區內xxxx年後修建的原名山鎮中華路280號前樓房屋給予了補助。前樓房屋後由縣北城管委會予以拆除。

但雙方對該事實是否符合超過起訴期限的法律規定產生了不同觀點。

前述事實證明,上訴人至少在xxxx年就已經知道拆除、補助行爲發生。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訴人不屬於不知道的的情形。

一審據此認定上訴人的起訴早已經超過起訴期限,駁回起訴。也即,一審與答辯人方的觀點相同。

二、上訴人的觀點錯誤。

一是,行政訴訟中沒有訴訟時效一說,上訴人硬生生一再以訴訟時效說事。

二是,上訴人制造出一個邏輯,行政機關自己糾正違法行爲,行政相對人不需要計算訴訟時效。上訴人把102次會議紀要說成是在糾正違法行爲,系杜撰——該紀要分明是在處理與上訴人原設定的權利義務無關的、案外人的遺留問題,何來違法?即便違法,也因是與案外人相關的法律關係,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發生影響。上訴人又稱行政機關自己在糾正違法行爲,行政相對人不需要計算“訴訟時效”,這更是杜撰。試問,何處有此規定。

三是,上訴人徹底誤解了起訴期限的法律意義及構成要件。起訴期限與行政相對人“認爲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一要件緊密相聯。本案中即:上訴人至少在xxxx年就已經知道拆除、補助行爲發生,就應“認爲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期限就得從此時起算。怎麼可能如上訴人的上訴中所稱:行政機關自己糾正違法行爲,“所以訴訟時效不需要計算”?難道此時就沒有“認爲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既然沒有,又爲什麼要起訴、要上訴?

謹此答辯,懇希採納。

此 致

  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

  答辯人:QQQQQ

  代書:付xx·律師

  xxxx年3月18日

行政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石xx,主任。

答辯人現就XXQ等上訴人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一案,作如下答辯。

總的答辯意見是:一審判決正確,應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具體理由如下:

一審是以上訴人在一審的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駁回起訴的;認定不屬於受案範圍又是基於認爲管委會的答覆行爲是重複處理行爲。

所以,本案的關鍵點是:要查明並析明管委會的答覆行爲是,還是不是重複處理行爲。

而縱觀上訴人的上訴,卻漫無邊際地大談與此關鍵點無關的所謂事實與理由。

答辯人認爲:

重複處理行爲,是指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沒有改變原有行政法律關係、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的行爲。這種行爲通常發生於對當事人歷史遺留問題進行處理後,當事人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過審查,維持原有的行爲,駁回當事人的申訴。

本案中,不能因爲管委會方的答覆中沒有“申訴”二字,沒有“駁回”二字,就不是重複處理行爲。從本質上看,該答覆完全符合重複處理的行爲特徵。一是,沒有改變280號房屋的屬性即“三峽淹沒不予補償”;二是,沒有改變原名山鎮人民政府(即現答辯人)按照《關於處理舊縣城房屋搬遷遺留問題的通知》檔案精神,與各上訴人分別簽訂的《xx縣舊縣城住房補助協議》中,所確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三是,沒有對各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

行政訴訟制度之所以規定對這類行爲不能提起訴訟,主要是基於三點考慮:一是重複處理行爲沒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沒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關係;二是如果對這類重複處理行爲可以提起訴訟,就是在事實上取消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期間,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個當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透過申訴的方式重新將任何一個行政行爲提交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重新審查,有悖於行政訴訟設定的目的;三是如果將這類行爲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僅不利於行政法律關係的穩定,而且不利於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行爲的信任。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此致

  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名山街道辦事處

  代書:付xx·律師

  xxxx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