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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案例

答辯狀2.22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行政答辯狀案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答辯狀案例

  行政答辯狀案例1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xxx)字第1638089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爲16-38-065,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1991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原告xxx3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佔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佔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爲16-38-065,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爲16-38-064,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原告的16-38-064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註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92330011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爲26米*15.2米。原告的房產所佔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佔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着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覈4、註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准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xxx3年8月5日

  行政答辯狀案例2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該局局長

答辯人因與李某行政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基本事實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答辯人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和趙某某在城區巡邏時發現縣府東街李某滷肉店門口有一流動攤販殷某某在佔道販賣蔬菜,執法人員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執法證件後,責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隊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經營,殷某某當即準備騎電動三輪車前往,就在此時,李某醉醺醺地從自己經營的滷肉店裏跌跌撞撞地出來破口大罵,指責執法人員未及時清理滷肉店附近的流動攤販,影響了他的生意,並拉住殷某某的三輪車不讓離開。答辯人執法人員見李某已醉酒,勸其到執法局辦公室反映問題,此時李某的滷肉店裏又走出來一名40歲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罵答辯人執法人員,並且多次用口水唾執法人員某某強和趙某某。答辯人執法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現場情況,並按照領導指示極力保持克制,反覆勸阻李某,讓其酒醒後到答辯人辦公室反映問題。這時現場已聚集很多人和車輛,爲避免阻礙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執法人員準備離開。而李某卻越罵越兇,並上前扯住執法人員王某某、趙某某的衣服不讓離開,王某拿出手機欲對李某阻礙正常執法的行爲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對現場情況進行取證時,那名女性見狀便搶王某手中的手機並撕扯王某。隨後還採用上執法車輛和擋在執法車輛前面的方式不讓執法車輛離開。最後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圍羣衆的指責和勸說下,才離開執法車輛,執法人員和車輛方纔離開現場。

事件發生後,答辯人高度重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對事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嚴格遵守《行政執法人員十條禁令》,面對李某和那名女性的無理挑釁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終保持克制態度,堅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沒有對李某造成任何人身傷害。

xxx3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辯人書面申請國家賠償,目前答辯人正在研究是否進行賠償,至今尚沒有給李某正式答覆。此後李某又到縣信訪局信訪,縣信訪局接訪後要求答辯人對李某信訪問題給予書面答覆(某信轉〔xxx3〕128號信訪卡)。

xxx3年7月8日,答辯人就李某信訪問題作出某城管信訪〔xxx3〕3號“信訪事項辦理答覆意見”,對其信訪問題依法進行了書面答覆。

xxx3年7月22日,李某將答辯人起訴法院要求進行國家賠償。

對李某訴訟請求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於xxx3年6月16日書面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根據上述規定,答辯人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於xxx3年6月16日向答辯人提出國家賠償,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的期限是xxx3年8月16日,答辯人如果逾期沒有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李某纔可以提起訴訟。李某在答辯人作出是否賠償的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明顯違反的法律的規定,應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〇xx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