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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再審聽證程序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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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哈爾濱**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勞動爭議案件再審聽證程序答辯狀

被答辯人:李**,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區**街*-*-*01

因被答辯人李**與答辯人勞動爭議再審聽證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請求部分

1、*市中級**法院(20**)*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是在勞動仲裁及一審判決基礎上作出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維持。

2、本案經過一裁二審,事實及證據均證實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法律規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不可能同時與二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李**致事實與法律於不顧,一廂情願地要求與沒有勞動關係的**公司恢復勞動關係。而且該項申訴請求已經超出勞動仲裁請求,依法應當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後,才依法享有對**公司的訴權。本案作爲勞動爭議案件,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訴訟應當是建立在勞動仲裁的基礎之上,所以訴訟中的一切均應當以勞動仲裁請求爲基礎,不服仲裁的事實與理由也應當緊扣勞動仲裁展開,應當圍繞着仲裁請求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範圍內提出再審申請。而李**的申訴請求與仲裁請求明顯不一致,等於拋開事實談法律,違反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請求。

3、被答辯人援引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內容準確,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情形,依法應當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二、對於事實與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透過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審程序證明了原告李**所稱的“事實”不存在,現向法庭作出詳細說明:

1、被答辯人在再審申請書自認爲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爲證明其觀點在申請書中羅列了一連串的所謂的事實,在一審及二審中李**同樣對這些所謂的事實作出過解釋,先是在一審中大談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不知道是誰代簽的,要求法庭做筆跡鑑定覈實。而在庭審過程中,當時作爲證人的李**之妻一語道破天機,合同是她籤的字,李**對合同是誰籤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審中怎麼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審申請中,被答辯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讓其妻代簽等理由云云,試圖掩蓋事實及混淆視聽。事實上李**自始知道他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係。事實勝於雄辯,在事實面前一切不客觀及虛假的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

(二)、根據庭審查明:李**與百力公司在20**年*月*日即簽訂了勞動合同,李**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議,在派遣協議的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明確約定:“乙方(**公司)負責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簽定勞動合同,同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證、續訂,終止或解除手續。”本案中**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被答辯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卻要違背事實逾越法律規定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這是一種對事實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踐踏。

根據之前的一裁二審程序查明,**公司成立於20**年*月**日,李**自稱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並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滿10年,李**何以主張與**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客戶而已,二者間只是一種商業關係,不存在李**稱的“剝離”的說法。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又何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完全是李**一廂情願的想法。

李**在一、審二訴訟身源部分均自認是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根據客觀事實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他卻違背客觀事實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事實上早在20**年李**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議,**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與李**不存在勞動關係,更無法恢復這種客觀上不存在的關係。

(三)、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不是由**公司作出,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根本也無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傷,無故六個月不到用工單位(**公司)上班且沒有提供診斷及假條,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饋給李**的用人單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單位覈實事實後,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與李**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李**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無故六個月不到單位審判且沒有履行請假手續,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9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映給李**的用人單位**公司,**公司覈實後依法解除了與李**的勞動關係。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對於李**在申訴書中大篇幅的自訴只是他個人的主觀陳述,把法定的證明責任無端推卸給了**公司,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證據的陳述,只是在掩耳盜鈴地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綜上,希望法庭依法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答辯人:哈爾濱**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劉欣律師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