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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起訴狀

起訴狀2.04W

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勞動爭議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爭議起訴狀1

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號院x號樓x號。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區xx路x號xx大廈xx層。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x 電話:xxxxxxx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xx元、帶薪年休假工資xx元及加班費xx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原告正式在xxx公司工作,xx年該公司成立xx有限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原告與被告多次簽訂勞動合同。自xx年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已有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年。在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經常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也加班,帶薪公休假也不讓休,從未安排過補休,也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20xx年x月x日被告卻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20xx年x月x日,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爲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顯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的賠償數額有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經濟補償金,故應向原告再支付賠償金xx元。

二、對於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年限計算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被告從xx年x月x日起開始就沒有安排年休假,且雙方在合同裏明確約定原告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計算年限卻是從20xx年計算的,這樣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三、被告確實經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裏的職工都有加班經歷,原告所在部門曾有規定職工每週六上午必須加班,這一點透過調查是可以證實的。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的認定的事實有錯誤,裁判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爲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起訴狀2

原告:朱x,男,漢族,xxxx年3月27日生,

住址:xx省興文縣xx苗 族 鄉xx村x組

被告:xx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鎮民生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20691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係後的工傷繼續治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共計10000元。

四、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動鑑定費用735元。

以上四個方面共計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還應支付46265元。

五、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朱x於xxx5年10月入職被告xxxxx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爲xxxx木業有限公司,於xxx7年8月13日進行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之間有着明確的勞動合同關係。xxx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鬆在上班期間工作時,被公司倒退的叉車壓傷右腿,隨即被送往欖核鎮人民醫院和何賢醫院接受治療。xxx6年7月24日,經xx區勞動局番勞社工認字[xxx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屬於工傷。xxx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療後出院(共住院114天),遵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xxx7年6月12日至xxx7年7月25日,原告朱鬆到何賢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治療,共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原告朱鬆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先後經xx區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和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兩次鑑定,最後被確定爲傷殘捌級,醫療終結期共計11個月零4天。

現在原告朱鬆在第二次手術出院後,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但是由於原告朱鬆遵醫囑在一年之後還須進行一次取鋼板內固定手術,需要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誤工損失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時還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繼續治療費和其它費用不低於10000元。

綜合上述事實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爲自己本案中應該得到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期間工資21780元(工資標準按1089元/月計算,時間自xxx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開始,至xxx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日止,共計20個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個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誤工費5000元)

7、勞動鑑定費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據憑證)。

由於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xxx7年8月,原告朱鬆向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xx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勞仲字[xxx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2、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事項不予支援。原告對此《仲裁裁決書》不服,認爲該裁決書對原告的部份請求不予支援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理由是: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雙方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應同樣享受工資待遇;2、原告朱鬆在兩次住院期間,因都是手術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確需護理人員,因此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況且被告單位已認可應支付親屬護理費,並且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3、原告在一年之後還必須做一次取內固定手術,在此次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並取得一次性賠償之後,原告已不便於再向被告索取有關費用。並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傷繼續治療費用有醫療證明作爲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對原告提出的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援;4、本案的勞動鑑定費用和仲裁費用是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的。

由於被告現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傷待遇,至使原告現在流落異鄉,生活無着落。爲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朱x

  20xx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