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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起訴狀3.02W

隨着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遇到了勞動合同糾紛都會選擇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歡迎閱讀參考。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1

原告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

訴訟代理人王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x)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新區xx東xxx交匯處。法定代表人xx,職務總經理。聯繫電話xxxxxxxxxx1。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xx0年8月19日至xxx1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xxx3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δ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

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6.4元)、醫療保險待遇(1xxx.92元)、工傷保險待遇(xxx.32元)、失業保險待遇(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直到xxx1年6月20日原告離職被告都δ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δ爲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工作期間被告對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時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辭職,在看到原告辭職堅決時爲此還再次承諾離職後原告δ發完的業務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約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兩個月後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δ發完業務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繼續按照約定的1%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多次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原有比例發放,最後甚至直接停止發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於xxx1年10月份委託律師向被告發出律師函催要業務提成及工資。並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於xxx1年11月23日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δ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經受理、審查,於xxx2年2月21日做出鄭勞人仲案字〔xxx2〕0040號仲裁裁決書。

原告認爲,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xx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程xx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狀2

原告:xxx,女,身份證:xxxxxxxxx

住址:xx市xx區xx路xx號

委託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行爲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係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xxx5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xx3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稅後月平均工資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3年3月1日至xxx3年12月31日止未計的加班費3000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xxx3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後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爲xxx3年6月1日至xxx4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於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xxx3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於xxx3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xxx3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爲,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爲。於是依法向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xxx4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xxx4〕第16XX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xx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 xxx8年6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爲,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爲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纔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爲均判決單位行爲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 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爲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