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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起訴狀

起訴狀1.4W

近年來,我們不時看到保險糾紛事件,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保險糾紛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保險糾紛起訴狀1

原 告:葉某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被 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70707元[具體包括: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66287元,車輛牽引費2600元,評估費1820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3月12日下午17時30分許,原告駕駛車牌號爲滬 轎車沿 路自西向東行駛,行至 路出口時,遇案外人李某駕駛車牌號爲滬 轎車以及案外人王某 駕駛車牌號爲 公交客運車沿 路自東向西行駛,三車不幸發生碰撞,致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報警後,上海市公安局某局交通警察支隊就該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事後,因原告車輛整車損壞嚴重,不得不接受牽引,用去車輛牽引費2600元。其外,原告分別向案外人李歡賠償車輛維修費9100元,向案外人王銀萍賠償車輛維修費800元。

原告所駕車輛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都在保險期間內。

但就原告車輛維修一事,被告卻始終不予解決。原告無奈,只好委託某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原告所駕車輛進行評估,用去評估費1820元,評估中心於xxxx年4月17日出具評估意見書[編號: ],物損評估意見爲:車輛維修費用爲56387元。

原告認爲,被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66287元[具體算法如下:9100+800+56387=66287元],支付車輛牽引費2600元,支付評估費1820元,上述費用合計70707元,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理應全額賠償,但被告卻置之不理。

現原告依法起訴,請求貴院依法作出判決,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葉某

  xxxx年六月三十日

保險糾紛起訴狀2

原告:xxxx,男,漢族,19xxxx年xxx月9日生,

住所:內蒙古xxxxxxxxx

被告:xxxx法定代表人:蹇xx

住所:xx市西城區xxxxxxxx

案由: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保險費本金貳佰萬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至返還之日保險費用利息,暫計算到2015年5月4日爲xxxxxx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份,被告原工作人員、法定代表人、業務經辦人xxxx向原告推薦一款保險理財產品,聲稱該理財產品到期後即能保證本金返還,又有遠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支付;並稱被告也是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大公司,信用高,有保障。對此,原告完全相信其真實性。20xx年xx月3日,原告與被告xx簽訂了xxxx《保險合同》(保險單號碼:xxxx,投保單號碼:xxxx20 13025),保險費:xxx元,滿期給付金額:xxxx元,滿期日期:20xxx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了xxx元保險費,被告二向原告開具了發票(編號:xxxxx)

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後不久,原告得知被告二根本沒有資質與自己簽訂具有理財性的《保險合同》,另被告二原負責人xxx等因涉嫌詐騙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原告認爲,被告二違規經營,存在重大過錯,對此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被告一應對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正裁決。

此致

  xx市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避免保險合同糾紛,投保前需牢記這5方面

Step1

一定要獨立挑選保險產品

決定買保險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爲什麼要買這份保險。很多市民在挑選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代理人的意見、方案只能起到推薦作用,每個家庭對保險的需求都不一樣,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則是爲了轉嫁財務風險,也有想透過保險做理財投資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險。親朋好友的保險可以起參考作用,但在實際購買時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

Step2

保險不是爲了“賺錢”,最基礎功能是保障

時下理財觀念盛行,很多人產生了“買保險就是爲了多賺錢”的想法。爲了迎合市民的'這一心理,部分保險代理人上門兜售保險時着重宣傳的是分紅功能;還有些銀行櫃面上代銷的保險打出的廣告是“回報能有多高”;在保險公司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主推的產品中,幾乎都帶有分紅性質,諸如此類的宣傳誤導了不少市民,讓大家覺得買保險就是爲了多賺錢。

其實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資理財只是保險的附加功能。對於保險最樸素的解釋是:人人爲我,我爲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財富彙集成大經費,一旦個別社會成員發生意外就可以動用這筆愛心基金。市民買保險其實是用少量的錢轉嫁自己和家庭的風險,不要因爲繳了保險費沒有得到經濟回報就認爲很吃虧。

Step3

守規則!切記如實告知別隱瞞

據統計,目前一半以上的保險拒賠案是由於客戶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引起的。保險合同有個重要原則,就是“如實告知”義務,市民投保時一個小小的“隱瞞”,就會失去日後索賠的權利。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戶認爲自己口頭告知過就可以了,業務員說在保單上可不填就不填,結果理賠時被指控“隱瞞”病情,保戶覺得冤枉卻無據反駁,最後只好被拒賠。要知道“如實告知”義務已經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來,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該義務。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以“隱瞞”病情爲由拒賠。

還有的“機動車輛保險”要求車主變更要及時更改,否則合同視爲無效。還有的機動車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是營運車輛,出險後造成理賠糾紛,因爲營運車輛的保費與私用車輛的保費是不一樣的。

Step4

理解保險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單不能代簽名最主要是針對以死亡爲保險責任的人壽保險。這項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爲了防止投保人爲經濟利益惡意傷害被保險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

保險不能代簽名,是保險常識,但有的分紅險在簽訂合同時,有的保險代理人對簽名要求不嚴格,就容易發生理賠糾紛。有些市民購買的分紅險業績不佳,想要全額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單是代簽名爲由認爲保險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銷所購買的保險產品,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也不會被保險公司接受。

Step5

弄清保險條款的專用術語

目前,我國市民對於保險專業知識的瞭解還比較匱乏,對保險條款中的某些專用術語往往會“想當然”地去理解。以保戶繳費滿兩年退保時保險公司應給付現金價值爲例,很多人從字面上理解以爲現金價值就是自己所繳的保費。但事實上,客戶退保時的現金價值是所繳保費扣除風險保費、儲蓄金保費後的剩餘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戶大約只能領到所繳保費的二分之一左右,但這一點讓不明就裏的老百姓倍感“上當”,導致很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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