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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

起訴狀3.14W

近年來,工傷認定糾紛時有發生,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1

原告:付xx,女,55歲,xx鐵路第一中學老師(今年退休),系死者周xx之妻,住xx市xx區xxx村x棟x戶。聯繫電話:xxxxxxxxxxx(宅),手機:xxxxxxxxxxxxxx

被告: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法定代表人:張xx,廳長

第三人:xx鐵路局

訴訟請求:

1、 撤銷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xxxx]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和xx省人民政府贛府復字[xxxx]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

2、 判令被告對南鐵車輛段廣告公司已故經理周xx是否屬於工傷死亡重新認定。

3、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xxxx]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事實錯誤。

1、 被告認定周xx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認定與事實不符。

(1) 周xx死亡原因,根據xx市第九醫院死亡醫學證明及xx鐵路局公安處調查後出具的證明,已經確認周xx死亡證明書第一份作廢,以第二份爲準。第二份死亡證明書證明周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顱內出血,而不是第一份死亡證明原因爲“病毒性肝炎”。該份死亡證明書證實周xx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顱內出血,而不是病毒性肝炎。

(2) 周xx所在的xx鐵路局車輛段廣告公司是個自負盈虧的企業,其工作性質決定其不可能按照一般工作固定8小時工作制,不可能只在單位辦公室辦公,市場經濟,人走到哪裏,隨時都有工作找上門來,這是其工作職責所決定的。

(3) 周xxxxxx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患病住院期間,始終帶病在堅持工作,單位也始終沒有明確宣佈停止周xx的經理職務,也沒有派人接替其工作,他一直在履行工作,xxxx年11月29日催回外地客戶的廣告費165500元。多經廣告公司財務也送若干單據到醫院由周xx簽字,還有業務主辦方錫平開公司小車從醫院接他回單位處理公事。

(4) 與xx鐵路局車輛段廣告公司有業務聯繫的客戶北京輻輪廣告公司崔端平總經理的證言、同病房病友繆朝華的證言,均可證實周xx在住院期間一直在堅持工作。

(5) 周xxxxxx年12月10日上午9—11點多在醫院和業務主辦方錫平商談工作兩個多小時,商議07年的工作計劃和06年底工作小結。當天晚上週xx突發“顱內出血”死亡,搶救時間未超過15小時,工傷認定第15條第1款: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視同工傷。

上述事實可以證實,周xx是在工作和工作崗位,因履行工作職責勞累過度直接導致“顱內出血”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的情形,應當視同爲工傷。

2、 被告認定周xx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認定缺乏證據支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家屬和親屬認爲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本案中xx鐵路局車輛段並未提出足夠充分證據證實周xx死亡不屬於工傷。

(1) xx鐵路局xx車輛段xxxx年6月12日對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的答覆以及xxxx年8月16日對省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再次取證的答覆,均以xx市第九醫院第一份死亡醫學證明書關於死亡診斷系病性肝炎爲證據來認定死亡原因。而實際上這兩份答覆所依據的xx市第九醫院的第一份死亡證明書是作廢的,並作出了新的居民醫學生亡證明書,直接死亡原因是“顱內出血”。因此,xx車輛段以已經作廢的死亡證明書舉證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一份證明是xxxx年12月26日交給車輛段人事科的,第二份死亡證明是xxxx年3月之前交給人事科的)。xxxx年9月10日前原告付xx和親屬到xx車輛段黨委書記王保根的辦公室,問王保根:你不到第九醫院去調查,你兩次舉證給省醫保的答覆完全是與事實不符,就死亡證明一事,xx鐵路局公安分處去第九醫院調查,原件在xx公安分處,複印件是xx鐵路車輛段領導在xxxx年11月1日聽證會上交給了主持會議的龔河興處長。

(2) xx車輛段沒有證據證實周xx患病住院治療期間沒有帶病堅持工作,也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相反原告方提交的多份證據可以證實周xx是在帶病在病房一直履行法人和經理的職責,因工作勞累而導致顱內出血死亡,平時和業務主辦談工作在50分鐘之內,而在xxxx年12月10日周xx和方錫平談工作有兩個多小時,用腦過度勞累後導致“顱內出血”死亡。

(3) xx車輛段沒有證據證實周xx死亡系由原來的慢性乙型肝病導致死亡而與工作勞累無關,更不能證明“顱內出血”與慢性乙型肝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xx車輛段沒有足夠充分證據證實周xx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突發“顱內出血”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且其提供的重要證據死亡證明書已經被xx市第九醫院作廢,故其證據不充分,也不合法。

二、 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贛勞社傷認字[xxxx]第A007號工傷認定通知書適用法律錯誤。

1、 根據被告xxxx年9月20日致xx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中心的答覆書第二點“申請人無法提供周xx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有效證據”,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符。工傷認定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這一認定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工傷認定舉證規則,因此是無效的。

2、 被告認爲周xx在住院期間死亡因此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死亡缺乏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爲了職工因工作原因出現的意外傷害事故而予以救助的制度,因此判定是否屬於工傷關鍵是看與工作職責是否有聯繫,而不能機械地固定在上班時間、上班地點,所以在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也屬於工傷,就是這個道理。

其次,周xx在住院治療期間,一直在堅持工作,完成自己的職責,完全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認定其不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於法無據,與事實不符。

三、xx省人民政府贛府復字[xxxx]1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自相矛盾,依法予以撤銷。

本案在行政複議期間,經多次聽證,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充分聽取原告、被告、第三人對本案事實的描述,已經查清了本案的事實,與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事實基礎――車輛段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完全不符。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複議機關應當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爲,責令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曾在xxxx年5月12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贛勞社傷認字[xxxx]第A0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建議函》,雖然下達該建議函違反行政複議的法定程序(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下發該建議函時,本案處於中止審理期間),建議函的內容有悖《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法》沒有規定複議機關可以對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完善),但已經認爲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所依據的主要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應當重新作出認定。因此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該份行政複議書自相矛盾,依法應予撤銷該行政複議書。

綜上所述,被告的工傷認定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撤銷。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付xx

  xxxx年七月八日

工傷認定行政起訴狀2

原告:珠海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 ,聯繫電話: 。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爲xx區教育路24號。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xx社工決字XXXX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撤銷被告珠海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xx社工決字XX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