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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處罰起訴狀

起訴狀1.59W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透過行政訴訟解決,那麼,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不服行政處罰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不服行政處罰起訴狀

不服行政處罰起訴狀

原告:王xx,......。

被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大隊長

住所:xx市xx區華觀路xxx號。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做出的編號爲xxxxxxxxxxxxx處罰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x年7月初,原告收到一封掛號信,內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該通知書記載車牌號爲粵A.....的小型汽車於xxxx年06月14日11時10分,在南沙港快速路番禺區路段實施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10%以下的違法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擬給予:罰款0元,記0分。通知書加蓋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印章。

xxxx年7月21日,原告趕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處理後續事宜,一名女警官審覈完畢原告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後直接打印出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是警告。並讓原告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捺印,然後直接將打印的處罰決定書交付給原告。

原告對處罰決定書不服,理由如下:

首先,南沙港快速路限速每小時100公里,根據處罰決定書,原告駕駛的案涉汽車在xxxx年06月14日11時10分經過番禺區路段時,時速在每小時100公里和每小時110公里之間,而原告不能確認這個時間點案涉汽車透過時車速是否超過了每小時100公里。

其次,處罰決定書是打印件,雖然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印章,但該印章是直接打印出來的,印鑑顏色是黑白色,不是在打印件上直接加蓋形成的,原告認爲這份打印出來的處罰決定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爲打印出的黑白色印鑑不有法律效力,如果打印出的具有黑白印鑑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則法院判決書也不需加蓋紅色印鑑了;

第三、對原告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是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而通知書上記載的通知單位是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大隊,也就是說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和發送通知書的單位是不同的,根據行政訴訟法,做出行政處罰的單位應當是發送通知書的單位;

第四、在通知書上沒有記載被處罰人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通知書上應當記載當事人享有的申訴權、陳述權,但該通知書沒有記載,違反了法律規定;

第五、通知書引用了無關的法律條文,不嚴謹。通知書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擬給予處罰,而該四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透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而本案是小型機動車在快速路上是否超速問題,顯然這個法律條款和本案無關,通知單位做出的通知書引用無關的法律條文不嚴謹。

總之,處罰決定書沒有加蓋紅色印章,通知程序有瑕疵,沒有在通知書履行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及通知書引用了無關的法律條文,理應撤銷。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08月13日

相關知識

1.基本知識。

行政起訴狀,是指(具體)行政行爲的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或要求其作爲,經行政複議後對輔以結果仍不服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爲或者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律文書。

《行政訴訟法》第50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提示。

(1)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強制案件;行政許可案件;行政確認案件;行政徵收、徵用及其補償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侵犯經營權案件;侵犯公平競爭權案件;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行政給付案件;行政協議(合同)案件;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國家行爲(國防、外交等);抽象行政行爲(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內部行爲(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定行政終裁行爲(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爲):相對終局的行政決定→國務院的複議決定,絕對終局的行政決定→①省政府的自然資源權屬複議決定,②外國人出入境行政處罰;刑事司法行爲;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指導;重複處理行爲;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①自由選擇型;②限制選擇型;③複議前置型。

(3)訴訟請求要有針對性。由於一個(具體)行政行爲不一定全部違法,往往合法與違法條款並存,應先審查其中的違法或者顯示公正之處,然後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變更,而不能籠統地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爲。

(4)正文部分的寫作特點。①簡介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的有關事實;②詳述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③以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爲依據,分析論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違法性與不當性;④說明原告對(具體)行政行爲是否提出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是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以及改變的具體內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