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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實例

起訴狀2.92W

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起訴狀實例,僅供參考。

行政起訴狀實例

  行政起訴狀實例1

原告:xx,女,漢族,生於xxxx年xx月xx日,xx省xx縣人,現住xx省xxxxxxx,身份證號:xxxxxx。

被告:xx縣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所所長。

住址:xx縣沿口鎮小河街。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銷武房權字第212號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之母xxx原系xx縣沿口鎮人,後於1xx2年搬遷至山西大同與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遷至山西大同之前,xxx將位於xx縣沿口鎮建設巷xx號的房屋交由xx居住使用,xx於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xxx出具了書面材料,該書面材料中明確了由於xx無居住地方,xxx將其所有的位於xx縣沿口鎮建設巷xx號的房屋借給xx居住使用,同時該書面材料加蓋了當時居委會的印章和xx的簽章。後xxx於1xxx年10月x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x0年10月14日xx向被告xx縣房管所提交資料,要求按照繼承確權辦理房產登記。由於xx向原告之母xxx出具了書面材料,對房子使用等情況做出了承諾,原告在其母親去世後考慮到當時xx的家庭經濟狀況就未要求xx向原告交付該房屋,也未進行繼承登記。xxx0年x月22日,原告因處理父親xx的墳墓被毀一事回xx,後發現xx已去世多年,位於xx縣鎮沿口建設巷xx號的房屋已經登記在xx的名下。

根據1xxx年4月2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統治〉第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規定格式填寫申請外,並須按規定出示個人身份證件、法人資格證明、交驗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證件;第八條: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產權審查,凡房屋所有權清楚,沒有爭議,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證件齊全,手續齊備的,應發給房屋所有權政見。根據建設部1xx0年12月31日頒佈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市房屋產權的取得、轉讓、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產權後,發給房屋產權證。據此,申請人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出具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且被告在進行房屋確權時具有審查義務,被告應當對xx提交的申請及證明資料進行審查,確定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按照xx向被告提交的申請書中的.說法來看,xxx還有一個女兒(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時被告應該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來審查確認本案原告是否明確放棄繼承,此外xx也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妻xx就是xxx的女兒。xx於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請房屋確權,於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處領取房屋產權證書,在此期間被告應當嚴格按照《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由於被告xx縣房管所未盡審查義務,向案外人xx頒發了房產證書,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之規定,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九月六日

  行政起訴狀實例2

原 告: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1xx5年x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公務員

工作單位: 區工商局

住址: 區東門路1-2-1-xxx

電話:

被 告:

名稱: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 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爲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國稅局( 區長安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着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及肩章等警察標誌的男子在國稅局門前“執法”。原告返回時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着羽絨服帽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攔下。在檢視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後,“曹某”擡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說不喜歡別人戴着帽子與之說話。原告就其無禮行爲提出質疑,雙方發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後,“曹某”拿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說,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馬”。原告爲了儘快脫身,迫於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並無罰款,以爲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聯塞給原告後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態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法證件,其行爲完全偏離了一個執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爲準則。原告回家之後發現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爲,並且用黑色鋼筆虛填罰款50元。

xxx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輕微、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爲由向 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複議, 市交警支隊程序科工作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複議,接着勸原告算了,免得以後交警“盯着搞”,說曹某當時未出示執法證原因在於原告未要求其亮證,並說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隊受理了複議。xxx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說複議結果已出來,要原告去拿。原告於xxxx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後再說。xxxx年5月13日,原告終於收到 交警支隊複議決定書,複議決定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複議理由是“認爲情節輕微”,並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複議決定。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告倚仗其強勢地位,賤踏人權,蔑視法律,其工作人員所表現出來的極端不負責任的官僚作風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驚。原告認爲,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極其不當,理由有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也規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既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法實施者與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法資格到現在尚是疑問。同時,“曹某” 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爲令人不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銷。

二、xxx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 城區,更未到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中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爲”完全是無中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 區國稅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 區國稅局門前“執法”, “曹某”看着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間行駛距離不過十餘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後原告立即戴回了頭盔,不說“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爲有養貓放鼠嫌疑,論事實情節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爲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後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爲,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 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xxxx年5月15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