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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上訴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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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賠償上訴狀案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行政賠償上訴狀案例

  行政賠償上訴狀案例1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xx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電話:xxxxxxxxxxx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陳永,局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

上訴請求:撤銷(xx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發回海淀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爲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賠不字[xxx4]03號《不予行政賠償通知書》中的不法決定,不服xxx5年2月11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在對法痞:孫建提出控告的同時,提出上訴如下:

一、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認定上訴人,住歷山育才新村8號,這是錯誤的。這是“公安體制的個人身份資訊有錯誤所造成的後果之一”。又認定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楊藝文,也是錯誤的。 因爲早已變成了陳永的。這又是誰不與原審法院銜接所造成的錯誤呢?又認定被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徐晴,又是錯誤的。因爲徐晴是一個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當事人。見另行的控告文。這是強烈要求移送,和應當迅速依法追究其雙開等行政、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即原裁定連當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這也是與上訴人有關的許多行政、民事虛假訴訟犯罪行爲的繼續、持續的。即人民法院的辦案均是不講真實、合法的亂辦案的。這種辦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惡的法痞。這種“人民”法院就是亡黨、亡國先兆的“漢奸、僞”法院。特請求二審堅決予發回重審,以糾正之。

二、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倒數第二段又認定:xxx3年10月14日,被上訴人作出複議決定:認爲上訴人不符合受理條件,且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駁回上訴人的複議申請。

上訴人主張:這是海淀區“法匪、僞”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縱容的違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節之一。因爲朝陽工商分局與本行政賠償案件相關的行爲、不查超範圍經營的行爲,已被一、二審行政判決要求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而且,自xxx4年9月19日以來,朝陽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辦理之中的了。(上訴人可以提供新證據證明的。)。那麼,被上訴人原縱容的不支援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上訴人投訴的查處某企業超範圍經營行爲的“複議決定”。是怎麼一回事?該負種法律責任呢?請求二審予以查清,並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承擔本案的國家(行政)賠償的責任。即被上訴人的複議行爲,也已是被糾正錯誤了的。即已被自然確認爲違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銷了的。

三、原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又認定:上訴人訴稱:生效行政判決書自然撤銷了被上訴人與本案相關的不予支援部分。從不予支援到被撤銷時止的,被加重的損失,就是本案訴請被上訴人賠償的內容。如, 11個月期間的食宿、房租費 10450元,時間損失費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計363865元。本院認爲:上訴人提起的本行政賠償之訴,所主張的行政違法行爲尚未被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爲違法。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上訴人主張:另案生效的1142號《行政判決書》,的確是撤銷了本案對應的被上訴人的複議行爲的,即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爲的,並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在重新辦理中的。這是符合起訴條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xxx5年2月17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案例2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____,男,65歲,漢族,____市人,________市____廠退休工人,住本市____、村____街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市____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____,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____,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____區人民法院( )_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___區法院( )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上訴理由:

1.上訴人於___年___月___日經被上訴人批准,在___村___街___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 〕__建字第___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爲依據,並由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進行建築施工的。爲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准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釐米,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梭,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爲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覈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2.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覈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爲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爲。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由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檢視,當時及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爲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築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走廊、房檐,又怎麼進屋呢?再說爲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釐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隻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這種行爲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爲定案判決的依據。

3.原審法院認爲:“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築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築。”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築許可證》是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築申請書》審查批准後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樓圖紙,作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覈實,才發給《私房建築許可證》。特別是畫線、打樁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並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麼能說我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築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行:建築,這怎麼說是“確屬違章建築”呢?、

4.原審法院認爲:“被告根據市人大透過的《_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_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找被上訴人的史____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___年____月9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後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人《關於辦理私房建築手續的規定》第六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____年、月____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爲:“被告根據1986年2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透過的《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是〔83〕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文及《____ 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麼做的!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麼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爲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爲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

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