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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申訴狀範文

申訴狀1.01W

賠償申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精心爲大家整理收集的賠償申訴狀範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賠償申訴狀範文1

申訴人:藺xxx,71歲,漢族,文化程度:農業中專,職業:場聘請的水稻技術員,現住黑龍江省虎林市慶豐農場,電話:1xxxxxxxx4。

申訴人因牡丹江農墾法院、農墾中院拖延辦案30年對(20xx)墾賠字第2號賠償決定書不服,現提出申訴。

事實與理由

一、依照改革中央頒佈一號檔案,1xxxx年開始與慶豐農場簽訂1380畝水稻種植保證合同。場方嚴重違約視合同爲兒戲,造成糧食損失1108000萬斤,合款60餘萬元。1xxx年訴到牡丹江農墾法院,當年作出030號判決,顯示公平上訴到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1xxx年12月25日作出(1xxx)經字第12號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牡法院無止無休的調解30餘次,於1xxx年8月29日作出原告人不能接受的(1xxx)經字第015號強迫調解書,承包當事人藺xxx在家拒絕簽字,法官張守富作僞送達,稱藺xxx不在他妻子叫孟秋玲(實際藺xxx在家,妻子孟秋玲已不在家,86年就扔下未成年孩子,跟一個收破爛的跑了)。法院違反《民訴法》第8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和《民訴法解釋》第84條規定,調解書應當直接送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第9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書沒有簽字送達證是法官張守富僞造的。重審等於沒審。自1xxx年起訴到法院到20xx年至今牡丹江農墾法院未對本案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該案等於沒有審結。

二、藺xxx訴黑龍江省慶豐農場700畝合同糾紛案件,重審21號判決錯誤。牡丹江農墾法院拋開承包當事人藺xxx,找給藺xxx領人幹活的藺長生審,他不是承包當事人,藺長生上訴(1xxx)經上字第5號經濟調解書,存在嚴重違法,屬於張冠李戴,違反《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以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爲。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無效。法院沒有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2號賠字決定書審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有權任性妄爲視法律爲兒戲。故重審(1xxx)經字第015號調解和(1xxx)經字第21號經濟判決,對承包人藺xxx沒有發生法律效力,20xx年藺xxx申訴到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經調卷審查,依法作出(20xx)黑農林民監字第64號指令再審函。因牡丹江農墾法院收受慶豐農場賄賂太多了,貪官業務院長沒叫審,於20xx年2月13日違法作出(20xx)牡民初字第94號裁定,將省高法指令函給撤銷了,縣官不如現管,是欺上瞞下作弊行爲。業務院長張民到慶豐農場找場長宋培凡合謀,派農場能說會道的.民政局長姜國軍三次到省高法找辦案人陳青波賄賂關係。在這一背景下於20xx年10月27日作出(20xx)黑民申二字第90號違法裁定,把兩份對藺xxx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文書,本案法官陳青波強硬說成且生效多年了,是違背事實的無稽之談。關於本人的國家賠償申請第三十八條符合不符合賠償規定問題,是材料打字後,申請人檢查有誤,實際是適用的第三十六條規定。關於申請人的國家賠償主體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四條(二)(四)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申請人屬於被黑龍江省牡丹江農墾法院、農墾中級人民法院造成損害的公民,只要把藺xxx輸入天涯網、新浪網、百度有全部材料。牡丹江農墾法院拖延辦案30年,超利息達3399463.60元。詳情分述如下:1、1xxxx年700畝合同損失,本金168000元,拖30年,以0.0127利率,超利息768096元;上訪、誤工費用36000元;總合計972096元。2、1xxx年500畝合同糧食扣押黴爛損失,本金240000元,法院拖29年,超利息1097280元;上訪、誤工費用34000元;本息合計1372080元。3、1xxx年180畝假農藥損失賠償354號案,本金129600元,法院拖延超利息1127520元;上訪、誤工費用34800元;合計1291920元。4、剋扣7級養老金489號案,本金1500元,拖延超利息6609.60元,本息合計14259.60元。5、醫療費年應發1000元,只發150元,年少發850元, 9年差7650元,9年超利息6609.60元,本息合計15259.60元。6、水稻開發獎:79年開發水稻5000畝,畝獎10元,50000元,利率0.0127,超36年,超利息274320元,本息合計324320元。總合計4525351.60元。賠償請求人藺xxx提出的國家賠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申訴人的訴訟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當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牡丹江農墾法院作弊嚴重,對於原卷宗和現在的卷宗不一樣,故我以兩次閱卷得知,有些重要證據沒有了,只供上級法院參考。

此致

  黑龍江省進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申訴人:藺xxx

  20xx年8月19日

  賠償申訴狀範文2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5月23日出生,漢族,xxxx物業公司員工,住烏魯木齊市xxx區xxx路31號二區1號樓1單元503室。

被上訴人:高某某,女,xxxxx年2月28日出生,漢族,xxxx物業公司員工,住烏魯木齊市xxx區xxx路211號4號樓1單元502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烏魯木齊x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xx)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爲上述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無視法律,毆打上訴人,應承擔全部責任,並應當在烏魯木齊晚報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3頁認定:因瑣事發生口角時雙方均應冷靜處理,不應相互廝打,故對本案廝打的發生及原告受傷的損害結果,原、被告均有過錯,被告應按其過錯比例80%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的責任。實際情況是被上訴人首先動手將上訴人打傷,上訴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訴人毆打,還手是正當防衛,。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上訴人承擔20%的責任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並判決被上訴人登報向上訴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訴人應當承擔300元的公證費。

上訴人是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請公證處對證人陳某某的證言進行公證,目的是爲了保全證據,屬於因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三、被上訴人應當另行賠償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上訴人腰部雖有舊傷,但若不是被上訴人的毆打,則不可能引起舊傷復發,被上訴人依法應當支付15日共750元的誤工費。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一審判決責任劃分比例錯誤,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特提出上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xx)水民一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