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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賠償案上訴狀格式範文

上訴狀2.75W

國家行政賠償案上訴狀如何起草?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國家行政賠償案上訴狀格式範文,供大家參考。

國家行政賠償案上訴狀格式範文

  國家行政賠償案上訴狀格式

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號行政賠償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中級(進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家行政賠償案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樊xx,男,xxx年6月1 6日出生,漢族,原雲南雲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陽門南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吳xx,部長。

上訴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xx1)二中行初字第972號《行政賠償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 一審裁定認定基本法律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中,樊xx系以其於xxx5年3月23日、xxx5年8月1 5日、xxx8年3月16日,申請司法部履行對雲南省司法廳行政許可監督職責,司法部在法定期間不作爲,沒有依法“有效”履行對雲南省司法廳的“有效監督”職責爲由,請求‘(一)依法確認被告不予賠償行爲違法;(二)依法責令被告賠償其不依法履行對雲南省司法廳,違法實施的雲南雲法律師事務所的合夥行政許可,有效監督’職責,給原告造成的律師執業經濟損失,人民幣1 140萬元。’但是,其賠償請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應具體行政行爲,並未經法定程序被確認違法。據此,其所提本案行政賠償訴訟,不符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4)項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其起訴,本院應予駁回。”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監督不作爲,經其四次審查“不屬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行爲,與被上訴人的不予賠償最終行政行爲,認定爲同一行政行爲,犯了偷換慨念、轉移論題邏輯錯誤,違背了基本法律事實。

(一)被上訴人終止對撤銷司法廳違法行政許可提出的行政複議違法

行政被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爲,行政許可的變更、延期、解散、撤銷、註銷等行政許可事項,都必須經行政機關的審查、審批、許可,據此,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的監督是動態的、持續的行政管理行爲。

上訴人xxx5年3月23日,對司法廳不撤銷其違法實施的雲法所合夥行政許可,申請被上訴人行政複議,被上訴人xxx5年7月4日違法終止行政複議。

xxx5年8月10日,上訴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國務院法制辦行政裁決。

xxx6年8月6日,上訴人收到國務院法制辦覆函稱:“你對該行政複議終止通知不服,向國務院申請行政裁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xxx6年9月9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終止行政複議違法爲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中院)起訴,該院未受理,也未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上訴人分別向北京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起訴、申訴無果。

xxx8年3月16日,司法廳的解散、註銷了雲法所,上訴人依法申請被上訴人行政複議,要求其依法確認司法廳系列行政行爲違法,責令其給予上訴人行政賠償。

xxx8年4月30日,被上訴人回函告知:“xxx6年4月14日,雲南雲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已決定給予你合夥人除名處理,並解除了你與雲南雲法律師事務所的聘用關係;自xxx6年5月至今,你一直未參加律師年檢註冊,律師執業證已經無效,不再具有律師身份,因此,你不具備對《批覆》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xxx9年5月10日,上訴人對xxx6年9月9日,向二中院起訴被上訴人

要求責令其履行撤銷司法廳違法行政許可的訴訟請求,修改爲要求責令被上訴人,作出確認司法廳行政行爲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

xxx9年6月17日,二中院認定:“不屬法院受案範圍”(請見證據下同)。

(二)被上訴不依法撤銷司法廳的違法行政許可行爲違法

被上訴人xxx5年7月4日,違法終止上訴人申請其撤銷司法廳違法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複議程序,xxx5年8月15日,上訴人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申請被上訴人撤銷司法廳對雲法所實施的違法行政審批及變更行政許可行爲,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間不作爲,上訴人向中紀委紀、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舉報、投訴。

xxx6年2月12日,被上訴人函告上訴人,申請撤銷司法廳違法行政許可的申請,轉司法廳,其行爲違反《行政許可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

xxx6年5月5日,上訴人向二中院起訴被上訴人行政撤銷不作爲,同年7月19日,二中院認定:“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三)被上訴人不履行確認司法廳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爲違法;不依法責令司法廳給予上訴人行政賠償違法

xxx6年3月7日,上訴人再次申請被上訴人撤銷司法廳的違法行政審批行爲及變更行政許可行爲。

xxx6年3月26日,被上訴人法制司告知:“你寄來的請求撤銷違法行政許可的申請收悉。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第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我們已將你的申請材料轉交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處理,請你與該司聯繫。”

xxx6年5月25日,被上訴人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告知:“司法部法制司轉來你關於請求撤銷雲南省司法廳行政許可的材料,我們已依法受理並作了調查。鑑於情況較爲複雜,目前需雲南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進一步提供有關材料。相關處理結果將書面告知你。”

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間行政撤銷不作爲,xxx7年6月16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行政撤銷不作爲,向二中院提起起行政訴訟,同年7月27日,二中院告知:“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xxx8年3月13日,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撤銷雲法所“已無實際意義”。

上訴人對司法廳解散、註銷雲法所的違法行政行爲,申請被上訴人行政複議。

xxx8年4月30日,被上訴人告知:“xxx6年4月14日,雲南雲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已決定給予你合夥人除名處理,並解除了你與雲南雲法律師事務所的聘用關係;自xxx6年5月至今,你一直未參加律師年檢註冊,律師執業證已經無效,不再具有律師身份,你不具備對上訴批覆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主體資格。”

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不予行政複議具體行政行爲,xxx8年5月28日,向二中院提起訴訟,xxx8年7月24日,該院認定:“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本案被上訴人的行政賠償不作爲,是其基於行政複議、行政撤銷、行政確認不作爲行爲,作出的最終行政行爲;其行政複議不作爲、行政撤銷不作爲、行政確認不作爲,是其最終行政賠償不作爲的過程行爲,其不予賠償最終行爲是行政複議、行政撤銷、行政確認不作爲產生的行政侵權結果,一審裁定割斷相互聯繫的客觀法律事實,其裁定認定基本法律事實錯誤。

二、 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九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第十條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確認的前置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爲,或者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註銷、撤銷等事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爲及其相應的不作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上訴人的起訴是基於被上訴人對其持續的系列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爲,作出的不予賠償具體行政行爲提起的,被上訴人不予賠償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其持續的系列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爲的最終具體行政行爲。

一審法院沒有依法對被上訴人不予賠償的最終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予以司法審查,而是對其已四次認定,被上訴人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爲具體行政行爲“不屬法院受案範圍”,認定沒有經過“法定程序確認違法”。

綜上,一審裁定將被上訴人系列司法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爲,與其基於其系列不作爲,作出的不予行政賠償最終具體行政行爲,認定爲同一法律事實,以xxx0年4月29日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相矛盾的《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xxx7年4月29日發佈)司法解釋調整本案,認定法律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高院依法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對被上訴人基於其系列司法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爲,作出的不予行政賠償最終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予以司法審查,支援上訴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

呈: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

  上訴人:樊xx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