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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標準格式及範文

上訴狀3.35W

行政上訴狀格式是否夠標準可能關係到能否上訴成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訴狀標準格式及範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行政上訴狀標準格式及範文

  行政上訴狀標準格式及範文

格式:

行政上訴狀

(行政案件公民當事人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 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一、本上訴狀副本份

二、證據材料份。

行政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漢族,×××市人,×××市××廠退休工人 ,住××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訴 訟請求:請示和理由如下: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招待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 擔行政侵權 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於××××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准,在××村×街×號自己家 院內建成一座 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建字第×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爲依據,並由 被上 訴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實施建築施工的。爲了在施工 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准的建樓圖紙上加蓋 了 自己的手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表示,也 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釐米 ,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 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 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爲判決的依據,是不 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規 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覈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 呢?原審法 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覈實 ,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爲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爲。據上訴人所知,在建 樓時,有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檢視,當時及 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爲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 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 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 ,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 到概不追究。這隻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 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爲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爲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爲:“原告不按批准的《私房建築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 建築。“這 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築許可證》是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築申請書》審 查批准後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樓圖紙,做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覈實 ,才發給《私房建築許可證》。特別是劃線、打樁、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 做了,《許可證》上並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麼能說我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 ?上訴人的建築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行建築,這怎麼 說是確屬違章建築”呢?

四、原審法院認爲:“被告根據市人大透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 試行)》 及×××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 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條和第69條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 上訴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 房證”。結果××××年×月9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後 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關於辦理私房建築手續的規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 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年×月×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 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 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爲:“被告根據1986年2月27日市六 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透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 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 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是(83)國函字第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檔案及《×××城市 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怎麼做的! 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麼能公正審理案件呢?《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 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造成損害的 ,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爲依據,而輕信上訴人的口述作 出判決,是 違反法律、法規的。爲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 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 地審理引案,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上訴狀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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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寫作技巧

一、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透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瞭解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爲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儘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五、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爲,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爲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於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爲由,最後與行政機關協商解決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