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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上訴狀書寫格式

上訴狀2.94W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請重新審理,那麼,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標準的上訴狀書寫格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上訴狀的概念

上訴狀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

上訴狀只能由具有法定身份的人提出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包括民事訴訟中只有一個原告和一個被告的雙方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有二個以上共同訴訟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提出上訴,無行爲能力的當事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

上訴狀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寫出並提交上級人民法院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上訴期限有兩種,一是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爲十五日; 二是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爲十日。期限從判決書送達後的第二日起算。逾期寫出和送達的上訴狀,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上訴狀的寫作方法

上訴狀應寫明以下內容:

1.標題。標題應當標明“民事上訴狀”。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自然情況。同起訴狀一樣,寫出八個要素。但需注意兩點:一是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後要註明在原審中的地位,並用括號括住。如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張××,男.××歲......,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魯××,男.××歲……。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訴人和被告人,誰提出上訴,另一方就是被上訴人。

下面接着寫事由時,一般用下列程式語句:“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年×月×日××字第××號的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由此引出上訴的理由和請求。

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這是上訴狀的中心內容,因爲上訴狀重點是講清上訴的理由,也就是說,要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這部分的寫作要考慮三個方面:(1)關於對事實的認定。如果原審裁決在事實的認定上有錯誤,包括某種行爲事實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證據等,那就要用確鑿的'證據說明事實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審裁決認定的事實。(2)關於定性、裁決和適用法律。如果原審裁決在認定事實方面沒出入,而是在認定案件性質、確定罪名以及適用法律作出的處理有誤,那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的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指明原審裁決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3)關於訴訟程序問題。如果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和最後裁決中,存在違反訴訟程序的錯誤.包括是否應當迴避,是否應指定辯護人,審判方式是否公開,審判組織是否合法等,也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指出其錯誤。在闡明瞭上訴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如請求二審撤銷、變更原裁決,或請求重新審理等。

理由的具體寫法,有的先把原判決書(或裁定書)中不妥或錯誤的原話引出來,有的把原裁決不妥或錯誤之處概括成一段話,然後有針對性地陳述理由,予以反駁。有的以講述理由爲主;結合着指明原審裁決的不當之處。

4.結尾。上訴狀的結尾包括三項內容,一是呈文或呈轉對象。上訴狀寫好後,可以直接遞交二審法院,也可以透過原審法院轉交上一級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寫“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後者,就寫“×××人民法院(原審法院)轉送××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二是上訴人簽名蓋章。三是具狀年月日。

5.附項。順序依次列出: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件,物證×件。如有證人,還要寫出證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上訴狀格式如下: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人或原審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或原審原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單位、住址。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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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簽章)、

  ×年×月×日

範文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xx市行政中心辦公樓 法人代表:xxx

第三人:xx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xx住建局)住所地:xx市xx區xx街路北x號,法定代表人: xxx 職務:局長。

第三人:xx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原xx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鍾xx房產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 xxx 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xx市中級法院(x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中級法院(xxx)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關於強制執行申請的批覆》(承政法辦【xxx】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200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採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本不能作爲本案證據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以《關於明確xx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爲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檔案形式,規定xx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下屬事業單位(xx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xx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5條第2款,以及xxx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覆》;違反國辦發[xxx]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作爲其他規範性檔案,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等上位法牴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於第6號證據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爲本案法庭審理依據,原審法院將其作爲審判證據予以採信屬於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採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的合法有效性,已經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xxx】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採信的第6號證據(《關於明確xx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爲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衝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裏面認定xx住建局(原xx房產局)是xx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則規定拆遷辦這個事業單位是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和被告第6號證據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爲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採信的第6號證據已經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第2號證據、以及第3號證據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作爲合法有效證據予以採信,屬於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採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中的資金提存證明、租房合同、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僞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以及被告其他證據的採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

  xxx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