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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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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及格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申訴狀與上訴狀的區別

申訴狀和上訴狀的相同點,都是向同級或上級法院、檢察院提請重新審理的文書。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一)針對對象不同。申訴狀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言的,包括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也包括第二審終結的判決、裁定。不論第一審判決、裁定是否經過上訴,也不論這些判決、裁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只要確有錯誤,均在再審申請的範圍內。而上訴狀的對象只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

(二)提交時限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效力後2年內提出。而上訴狀的規定時限是,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必須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三)遞交機關不同。申訴狀可向原審判法院提出,上訴狀則只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四)受理條件不同。再審案件必須透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可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序,也可能不引起這一程序。

申訴狀格式

申訴狀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首部一般要寫明以下三項內容:

1. 標題。根據案件性質確定標題。如“民事申訴狀”、“刑事申訴狀”、“行政申訴狀”。

2. 當事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情況。

3. 案由。用簡明的文字表明申訴人對哪個人民法院何時以何字號作出的判決提出申訴。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法院××××年×月×日(×× )字第×號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現申訴如下:”

(二)正文

正文包括:

1. 請求事項。 寫明申訴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問題,表明自己透過申訴所要達到的目一、申訴狀的概念

申訴狀又稱再審申請書,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複查重申的文書。

申訴狀有民事、刑事、行政申訴狀之分,是運用審判監督程序維護司法正義性和準確性的一種文書。在一定情況下,申訴是糾正已發生效力的錯誤判決或裁定的有效補救方法。

2. 事實和理由。 這是申訴狀的主要部分。要對申訴請求進行論證,對原審的不當之處進行辯駁。

(1) 概述案件事實真相、原來的處理經過和最後的處理結果。

(2) 具體闡述自己的申訴理由和依據。

(3)歸納總結,引申出申訴的具體要求,請求重新處理或再審。

(三) 尾部

這部分與其他訴狀的寫法基本相同,依次寫明致送機關、附項、申訴人姓名、具名及日期等。

  申訴狀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 不服,請求再審。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1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