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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個人起訴)

起訴狀2.88W

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可以起訴,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個人起訴),僅供參考。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個人起訴)1

原告:xxx,男,漢族,生於xxx年5月25日,xx市XX縣人,住XX縣X場鄉江雲村xx組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

委託代理人:吳xx,xx泰源律師事務所.

被告:xx市xx區xxx集團公司。

住所地:xx區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董事長。電話xxxxxxxxxxxxxxx

原告因與被告關於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x勞仲案字(xxxx)第152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4萬元、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9萬元,周未加班工資70745.4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7170.15元、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5萬元,共計257915.63元。

2、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爲原告補辦社會保險。

3、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嚴重與事實不符和適用法律錯誤。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月工資無書面約定,且多數申請人未領過工資沒有直接證據證實。”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短難道就可以認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和工資額爭議過大就可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認定完全違背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也明文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同時既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及工資發放應當由被申請人舉證,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而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舉證責任轉嫁於申請人而不予支援的認定也是錯誤的。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按行政程序進行處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錯誤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適用本法。當部門規章、條例與法律法規發生衝突時,應優先適用法律,而仲裁委員會適用條例是完全錯誤的。再次,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援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原告自xxxx年5月20日進入被告單位,在被告單位”秦皇1號”吸砂工程船上從事船舶管理工作,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爲1萬元.從xxxx年11月以來至xxxx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資,共計拖欠4萬元。同時,被告也未給原告安排過休息休假,也未支付過加班工資,也未辦理社會保險。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未支付加班工資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間也未給原告辦理社會保險,除依法應向原告補辦社會保險外,被告還應當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爲此,被告應當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資4萬元、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9萬元,周未加班工資70745.4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7170.15元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5萬元,共計257915.63元。同時被告還應當爲原告補辦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基於以上事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以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xx

  xxx年八月五日

  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個人起訴)2

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縣XX鎮XX組96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電話180XXXXXXX。

被告:蘇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XXXX天隆XXXX室,送達地址爲::蘇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吳勞人仲案字(xxxx)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4月至xxxx年7月的扣發工資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擔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xx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工作崗位爲文員兼銷售,休息時間爲每週一,雙休日照常上班。雙方約定勞動報酬爲1800元/月,銷售佣金支付比例爲0.8%;只要有一套商鋪成交,此後工資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長爲0.9%。xx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鋪後,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資爲2000元/月。xx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親住院向被告提出請假,因情況緊急,被告口頭予以批准,並稱xxxx年12月份工資屆時透過農業銀行轉給原告。xxxx年4月份,原告母親情況穩定後繼續回到公司上班,雙方約定工資漲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調整爲0.5%。

xx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認真負責、盡忠職守;然,被告卻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扣發原告的工資,導致原告生活困難以及無法享受正常的醫療等相關社保待遇。

xx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員取代了原告的工作,爲了規避原告即將懷孕所需支付的'津貼、補貼及給工作帶來的不便,被告於xxxx年7月10日違法辭退了原告,導致原告失業在家。

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關權利。據此,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向蘇州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蘇州吳中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對本案證據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關於雙倍工資差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再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時效從工作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計算基數爲本人工資,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本人工資爲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爲本人所有勞動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中,仲裁委只支援9個月雙倍工資差額,於法無據。雖然,原告第10、11個月爲請假,但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或終止,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請假月份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從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講,“支付雙倍工資”屬於懲罰性質;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年期限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尚存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每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關於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依法應按原告應發工資進行計算,即基本工資+佣金額+加班工資爲基數;仲裁委對於原告的佣金額不予採信,理由不足。

2、關於加班工資問題:第一,仲裁委顛倒了舉證責任的承擔,加班的工資的計算基數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依法應爲申請人的應發工資,而申請人計算加班工資的應發工資爲基本工資+銷售佣金,對於這兩點,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證人證言、錄音予以證實,此足以形成初步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考勤卡、工資表;被申請人不提供的,依法應承擔不利後果。第二,在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資計算明細中,申請人對加班工資區分了爲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仲裁庭審中,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也明確說明了爲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仲裁委根據蘇州市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爲基數計算加班工資,於法無據。

3、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仲裁委應當適用而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錄音,隻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爲,顯失公正。根據《證據規則》及《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一》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又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4、關於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此部分損失不僅包括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醫療、生育、失業等待遇而自己確有因此實際支出的損失;還包括社會保險費的損失。雖然,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是直接繳納給社會保險機構,但是此直接受益人爲勞動者,本質上勞動者也是此社保費用的所有者,也在間接控制着這部分費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機構的帳戶而已。仲裁委對此不予支援或不予處理,於法無據。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均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2條第4項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社會保險等發生的爭議”。這裏的社會保險爭議主體,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援原告的上述訴請。

此致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