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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1.22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1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漢族、x省x縣人、住x縣x鎮x路x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

被告:X縣X廣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x、總經理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xxxx ]勞裁字第027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115852.75元;(醫療費41737.75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1912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737元、傷殘津貼2250元、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36000元);

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退休後養老金180000元或給原告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至退休止;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原告依法申請仲裁後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xxx ]勞裁字第027號裁決書,原告認爲該裁決書違背查明的事實,適用依據及法律錯誤,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存在勞動關係,原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法定部門認定爲工傷和鑑定爲四級傷殘,原告上班期間被告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在仲裁程序中,被告對上述事實均予以認可,並且裁決書也已查明上述事實,原告因工受傷並致殘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因被告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原告的工傷待遇應由被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傷待遇於法有據,仲裁裁決書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是至查明的事實及法律的明文規定而不顧;

二、原告受傷引起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雙重法律關係,原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能分別獲得賠償,原告因此享有的二項賠償是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而獨立存在,依據目前的法律明文規定及湖北省司法實踐來看是完全可以獲得雙重賠償,裁決書認爲“申訴人的獲得民事賠償超過……,本委不支援”, 其將二項賠償進行比較並進行簡單的加減相抵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三、仲裁裁決書適用依據及法律錯誤。首先、鄂勞社文[xxxx]162號檔案制定主體是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依據我國《立法法》規定該主體不是有權制定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法定主體,該檔案針對的是湖北省內社保經辦機構政策性指導檔案,不是法律法規,不能作爲仲裁機構作爲裁決書引用的依據;其次,裁決書依據的《勞動法》第2條及第78條、《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一款、第二款法律法規應當作出的是支援原告仲裁請求的裁決,但仲裁委員會卻作出駁回原告仲裁請求的裁決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四、原告在勞動仲裁的過程中已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原告依法應在社保經辦機構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被告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轉而應由被告承擔,裁決書駁回原告此項請求不僅沒有對未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定義務的被告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相反的是對被告違法行爲的無視和放縱,同時也是對工傷致殘的原告合法權益的漠視和踐踏。

綜上,原告工傷致殘的事實清楚,依法應享受相應工傷待遇和退休的養老待遇,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違背查明事實,適用依據及法律錯誤,作出錯誤的裁決。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至貴院,請求貴院判如訴請。

此 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五月二日

  (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民事起訴狀2

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縣XX鎮XX組96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電話180XXXXXXX。

被告:蘇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XXXX天隆XXXX室,送達地址爲::蘇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吳勞人仲案字(xxxx)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9.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4月至xxxx年7月的扣發工資9478.8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9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擔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xx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工作崗位文員兼銷售,休息時間爲每週一,雙休日照常上班。雙方約定勞動報酬爲1800元/月,銷售佣金支付比例爲0.8%;只要有一套商鋪成交,此後工資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長爲0.9%。xx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鋪後,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資爲2000元/月。xx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親住院向被告提出請假,因情況緊急,被告口頭予以批准,並稱xxxx年12月份工資屆時透過農業銀行轉給原告。xxxx年4月份,原告母親情況穩定後繼續回到公司上班,雙方約定工資漲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調整爲0.5%。

xxx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認真負責、盡忠職守;然,被告卻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扣發原告的工資,導致原告生活困難以及無法享受正常的醫療等相關社保待遇。

xx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員取代了原告的工作,爲了規避原告即將懷孕所需支付的津貼、補貼及給工作帶來的不便,被告於xxxx年7月10日違法辭退了原告,導致原告失業在家。

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關權利。據此,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向蘇州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蘇州吳中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對本案證據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關於雙倍工資差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再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時效從工作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計算基數爲本人工資,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本人工資爲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爲本人所有勞動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中,仲裁委只支援9個月雙倍工資差額,於法無據。雖然,原告第10、11個月爲請假,但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或終止,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請假月份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從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講,“支付雙倍工資”屬於懲罰性質;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年期限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尚存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每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關於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依法應按原告應發工資進行計算,即基本工資+佣金額+加班工資爲基數;仲裁委對於原告的佣金額不予採信,理由不足。

2、關於加班工資問題:第一,仲裁委顛倒了舉證責任的承擔,加班的工資的計算基數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依法應爲申請人的應發工資,而申請人計算加班工資的應發工資爲基本工資+銷售佣金,對於這兩點,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證人證言、錄音予以證實,此足以形成初步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考勤卡、工資表;被申請人不提供的,依法應承擔不利後果。第二,在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資計算明細中,申請人對加班工資區分了爲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仲裁庭審中,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也明確說明了爲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仲裁委根據蘇州市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爲基數計算加班工資,於法無據。

3、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仲裁委應當適用而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錄音,隻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爲,顯失公正。根據《證據規則》及《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一》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又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4、關於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此部分損失不僅包括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醫療、生育、失業等待遇而自己確有因此實際支出的損失;還包括社會保險費的損失。雖然,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是直接繳納給社會保險機構,但是此直接受益人爲勞動者,本質上勞動者也是此社保費用的所有者,也在間接控制着這部分費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機構的帳戶而已。仲裁委對此不予支援或不予處理,於法無據。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均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2條第4項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社會保險等發生的爭議”。這裏的社會保險爭議主體,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援原告的上述訴請。

此致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