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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狀

上訴狀2.41W

被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判決的可以進行上訴,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狀1

訴人(原審原告): 王xx,女,漢族,xxxx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島市施耐庵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xx投資有限公司,xx市xx區山大南路xx號xx大廈一層、二層,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xxx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xx裏8號,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魯0112民初123號民事裁定書;

2、 裁定指令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3、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本案與濟xx檢公刑訴[xxxx]377號刑事案件,屬於同一事實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因爲無論從主體上看,看還是從涉及的法律關係來看,本案均與濟xx檢公刑訴[xxxx]377號起訴書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訴人爲山東xx投資有限公司和xxx,而濟xx檢公刑訴[xxxx]123號起訴書中的被告人爲本案的案外人無畏,和本案的當事人沒有重合。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依據的被上訴人xxx的擔保行爲。xxx的擔保行爲發生在無畏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xxxx年2月15日無畏被拘留,而xxx的擔保行爲發生在xxxx年3月11日)xxx的擔保行爲(或者說是債務承擔行爲)發生在無畏的犯罪實施完成以後,擔保時無畏已經被刑事拘留。因此xxx的擔保行爲和無畏對犯罪行爲之間,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是均沒有任何聯繫,xxx的擔保行爲不會在濟xx檢公刑訴[xxxx]377號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中得到評價和審判,被上訴人xxx和上訴人之間是典型的擔保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範疇,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屬於同一事實,顯然屬於事實認定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一審法院依據該法律條款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屬於法律理解和適用錯誤。透過該條款可以明顯看出駁回起訴的前提是民事起訴和刑事案件屬於同一事實。

而本案與濟xx檢公刑訴[xxxx]377號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不是同一事實。不是同一事實的不能駁回,這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後來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也有體現,該解釋第八條規定: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訴人認爲這兩個司法解釋對刑民交叉問題的規定並不矛盾,目的無非有兩個,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來重複評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但是並不阻礙對不屬於刑事案件評價範圍的擔保人的起訴,擔保行爲人民法院應該透過民事審判來解決。第二、在司法實踐中,犯罪所得透過刑事案件的途徑,以返還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從涉案財產得到中平等清償。不必透過民事手段判決或執行,避免利益衝突,和因分配不均導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們起訴被上訴人,目的是爲了從擔保人處,透過擔保人的財產實現自己的權利,不會對涉案財物產生二次請求,指向的是擔保人的財產。因此本案不會影響受害人透過刑事途徑平等分配涉案財物。

就算這兩個法條的有關條款規定有所衝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的規定》頒佈在後,跟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人民法院也應該進行實體審理。

第三、一審判決與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一個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是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透過民事審判手段來處理,當事人可以透過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來解決,或者透過上述手段來解決更合適。就本案來看如果人民法院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那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擔保糾紛將沒有任何其他的救濟途徑,勢必會剝奪上訴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設定裁定駁回起訴的初衷。

綜上,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和理解法律不對。上訴人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依法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狀2

上訴人:汪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xx市五華區××××××,身份證號:530×××××××,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

代理人:蔡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鄢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簡陽市人,住址:四川省簡陽市×××××,身份證號:511027××××,聯繫電話:××××

訴 訟 請 求

1.請求撤銷官渡區人民法院(xxxx)雲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併發回官渡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 實 與 理 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一案,官渡區人民法院於xxxx年7月6日受理後,於xxxx年7月18日出具(xxxx)雲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官渡區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屬於重複起訴。上訴人不服官渡區人民法院裁定,官渡區人民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裁定錯誤,理由如下: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後訴的被告是鄢某某,前訴的被告爲xx×××××公司。雖然前訴上訴人起訴了xx××××公司和鄢某某,但是法院判決的實際責任人是xx××××公司。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後訴的訴訟標的是5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前訴的訴訟標的是167075.6元。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承包的xx××××公司工作時受傷,經官渡區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判決,判決xx××××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5640元。上訴人與xx××××公司以及被上訴人三方就判決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由丙方賠償甲方經濟損失50000元,丙方的賠償款分三次支付給甲方,第一次於xxxx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第二次於xxxx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甲方17000元,剩餘的16000元丙方於xxxx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甲方”但是被上訴人到期後拒不支付,被上訴人迫於無奈依據《和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並不相同並且後訴的訴訟請求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後訴訴訟請求是以前訴判決爲前提,依據《和解協議》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原告賠償款50000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前訴是以受傷爲由要求xx××××公司及鄢某某連帶賠償167075.6元,官渡區人民法院(2013)官民三初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公司賠償上訴人105640元。

四、官渡區人民法院下了判決後,上訴人、被上訴人、xx××××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出現新情況,法院應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二百四十八條“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雖然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提供勞務受害一案進行過判決,法院判決後,上訴人、被上訴人以及xx××××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屬於發生了新的事實,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綜上,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不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不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不同,也沒有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根據二百四十八條,出現新情況,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貴院撤銷(xxxx)雲0111民初7040號民事裁定書並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汪某某

  xxxx 年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