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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狀經典案例

上訴狀5.17K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狀經典案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狀經典案例

  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狀經典案例1

上訴人:XXX,女,1xx2年X月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市X區X鎮X社區。

被上訴人:X通信有限公司X區分公司,住所地:X區X鎮X路1x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X市X勞務事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旅館2xx室。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沒有查清:

1、原審判決“審理查明” 中已經查明(第x頁第三自然段)“1xxx年—1xxx年期間的養老保險系其個人全額負擔”,但在“本院認爲”中(第11頁最後一段)卻又認定“關於XXX主張被告聯通公司給付應由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訴訟請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該項訴求,於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援。”即原審法院一方面確認了1xxx年至1xxx年間的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是上訴人個人全額補繳的這一根本事實,但對於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網通公司返還應由其承擔的在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x3x5.2x元的訴訟請求卻又不予支援,明顯自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此外,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有X市社會保險局於XXXX年X月X日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繳)通知單”及XX區地稅局於xxx3年2月5日出具的“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兩份證據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應當依法獲得支援。

2、上訴人自1xxx年參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直到xxx2年5月退休,上訴人從未離開過工作單位—網通公司,更從未到過包括被上訴人XX勞務公司在內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但原審法院卻無視事實真相,錯誤認定上訴人在xxxx年至xxx2年4月間,與被上訴人XX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真實情況是被上訴人網通公司採用欺詐手段,違反法律規定,爲達到免除自己法律責任的非法目的,採用“反派遣”的違法手段,不顧上訴人已在其單位連續工作2x餘年的事實,在未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自xxxx年起,將上訴人“派遣”到被上訴人XX勞務公司,再由XX勞務公司將上訴人派回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作爲勞動者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受欺詐以及違背自己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上訴人XX勞務公司自xxxx年起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被確認爲無效合同。而原審法院卻將無效的勞動合同認定爲合法的勞動關係,懇請二審法院將這種錯誤判決徹底予以糾正,依法確認上述勞動合同無效,並確認上訴人只與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3、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網通公司爲其補繳醫療保險及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超時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均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上訴人直到xxx2年5月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發現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未履行未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同時,與同期同崗位的員工在工資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時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即此時纔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時,上訴人自此開始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對訴訟時效的理解和認定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法院在對本案有關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訴訟時效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及本案的處理依據等方面的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應當適用的未適用,不應當適用的卻被錯誤適用。

綜上,原審法院在對本案的審理中重要事實沒有查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支援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此致

  X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九月六日

  勞動爭議案件上訴狀經典案例2

上訴人:賀**,男,1xxx年x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x村

被上訴人:xx縣xx煤礦

法定代表人:賀** 職務:礦長

地址:xx縣煤炭壩鎮xx村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xx縣人民法院的(xxxx)寧民初字第11xx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的(xxxx)寧民初字第11xx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

1. 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未經勞動爭議委員會仲裁,本院不予以審理”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案中上訴人在起訴的時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訴人給予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是與提起勞動仲裁的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訴人是在基於同一事實引起的法律後果內增加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享有最終司法權,當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訴訟,仲裁的處理結果歸於無效,人民法院就必須依據《民訴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包括對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後果的全面審理。因此上訴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屬於法院應當審理的範圍。

2. 一審法院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即“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判決是錯誤的。

上訴人在提起勞動仲裁時提了兩個請求:一是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責令被上訴人爲上訴人補繳養老保險金。在勞動仲裁中勞動仲裁委做出對第一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所以上訴人才提起民事訴訟,而一審法院對這個訴訟請求不予判決,是支援簽訂還是不支援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是迴避這個問題。因此一審法院不依法判決是錯誤的。

如果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做出判決,只有兩種結果,一是支援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支援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第一種結果那麼也就不存在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如果是第二種結果一審法院不支援簽訂,就應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可見這是一個遞進的結果。

綜上1、2所述,一審法院不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仲裁請求判決,直接駁回上訴人的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的判決是錯誤的。

3. 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x、x、x、x予以採信是錯誤的。

證據x是煤炭壩鎮政府解除勞動關係的實施細則,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明顯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規定,是不合法的。根據證據採信規則,不合法的不能採信做爲證據使用的。證據x是被上訴人根據證據x制定的職工工齡補償金結算花名冊,做爲前提條件的證據x都不合法,那麼證據x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採信的。證據x煤炭壩鎮政府的`證明,由於煤炭壩鎮政府是被上訴人的主管單位,兩者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關係,其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異議,根據證據採信規則,一審法院直接採信是錯誤的。

4.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理由的問題。

被上訴人稱xxx3年12月2x日,煤炭壩鎮政府決定以被上訴人實行新一輪轉制承包,因此對連續工齡達5年以上的原回龍鋪籍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員,可以裁員。由此來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係。被上訴人所提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而該法第二十七條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對該條具有的情形舉證,也沒有對該條規定的程序的合法性舉證,因此被上訴人是不能隨便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係的。不然對本來就處於弱勢羣體的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於何處。因此懇請法院從本案的事實及社會效益出發,對本案依法判決。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爲上訴人辦理從xxx4年x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是錯誤的。

1xx5年12月3x日實施的〈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下列人員的養老保險:(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五)城鎮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幫工。由此可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是不是正式職工,是不是臨時工,身份高低貴賤沒有區分。只要是職工就適用該法。該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必須也就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爲xx沒有對其推廣就違法不執行國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辦理上訴人從1xx5年12月3x日至xxxx年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

2. 一審法院適用xx縣人民政府xxx4年x月2x日下發的寧政辦紀(xxx4)25號《關於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協調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做爲判決的法律依據是錯誤的。

xx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會議紀要是屬於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只能適用法律,參照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而此檔案不是法律的範疇。因此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中適用這個會議紀要做爲法律依據是錯誤的。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違反國家〈勞動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強制性規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爲一審法院判決本案的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適用法律錯誤,作爲受害人的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單位工作2x多年,到最後如果連一分錢補償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訴人單位工作。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一點實現,那要勞動者如何生存。因此請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從本案的事實真相、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出發,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爲處於弱勢羣體的廣大勞動者的當家作主。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