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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離婚答辯狀+財產分割問題

答辯狀1.82W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究竟如何處理?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新離婚答辯狀+財產分割問題。

2016年新離婚答辯狀+財產分割問題

一、什麼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什麼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已經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屬於婚前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購買,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房產證,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於所購房屋的價值按照市場價計算,與當初購房金額無關。如果涉及貸款,需要將尚未歸還的貸款部分扣除,由得房方獨自償還剩餘的貸款。

3、夫妻一方在婚前按揭貸款購房並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款的,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其相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如果一方確能證明其還貸資金完全以個人婚前財產支付,那麼該部分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在婚姻存續期內取得房產證,此時,房屋仍舊不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並不影響財產的`權屬劃分,房屋依舊被劃分爲婚前財產部分和婚後財產部分。

5、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答辯狀

答辯人:XXX,女,漢族,xxxx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繫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xx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xx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xx0XXXX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爲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爲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爲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爲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爲,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爲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覈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xx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