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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2016

答辯狀2.5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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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2016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2016一

答辯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被答辯人***,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

因被答辯人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我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辯人訴稱與我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不是事實,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原告訴狀中稱雙方性格不和,無共同語言,我對被答辯人及孩子不關心,不是事實。我與被答辯人是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後,自願結婚登記的,婚後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爲了養家餬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掙錢,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給被答辯人保管。我父母與被答辯人相處也非常的好,從沒有要求被答辯人幹過農活,被答辯人對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關係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別是xxx0年2月兒子***出生以後,雙方有了感情的結晶,我們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滿。

原告說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實。我們並沒有分居,我是爲了生活,於今年春節後,外出打工,打工期間也經常回家。

我與被告是經過充分了解後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已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並育有子女。對於被答辯人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經過深思熟慮,爲了不至於草率離婚,留有遺憾,也爲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我堅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二、希望被答辯人能夠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係,並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

我與被答辯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礎,希望被答辯人考慮到我們的夫妻感情,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審慎處理我們的婚姻關係。

我知道被答辯人學歷比較高,個性格好強,很有上進心,現在孩子也比較小,我長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長期相守的夫妻那樣,對被答辯人及孩子進行關心及照顧。我作爲丈夫及父親,也希望能與妻子與孩子能朝夕相處,但是爲了生活,作爲家庭的經濟支柱,我必須要負擔起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權宜之計,不得以而爲之。

我知道,我與被答辯人現在的感情已出現危機,我願意以最大的誠意,來挽回我們的婚姻。如果被答辯人對我有不滿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順心、不如意的地方,我們可以最大程度的進行溝通,我完全可以爲了被答辯人及兒子,盡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辯人願意隨我一起外出打拼,我們可以一起在外地創業,在外面找到一條適合我們發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辯人認爲我在外打工,不利於照顧家庭和兒子,我也可以回到家裏,一邊照顧家庭,一邊在家鄉創業。我與被答辯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識的,並且還都很年輕,我相信如果我們共同努力,一定會改變現狀,過上我們嚮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對我們的`以後的美好生活充滿希望,希望被答辯人能回心轉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援我,共同去維護好我們的家庭,給孩子創造一個輕鬆、良好的健康成長生活環境,撤回離婚的訴訟請求。

綜上,我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雖然目前婚姻出現了危機,但是我願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們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夠多做調解工作,使我們能重歸於好。如果調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給我們一個重歸於好的機會,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離婚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2016二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xx5年10月05日生,雲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x23xxxxxxx,聯繫電話13xxx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xx2年4月21日生,雲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繫電話13xxx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xxx年相識,後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xxx3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爲融洽,並於xxx6年0x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後,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xxxx經營部”,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xxxx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於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爲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爲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xxx3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xxx年認識並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於xxx3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瞭解後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後夫妻感情較好,婚後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沒有建立起感情”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xxx0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xxx6年x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裏。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xx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xxx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爲他開玩笑。後來,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後,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爲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後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xx年5月12日,被告夥同孃家一家人來毆打我”,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x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檔案資料”,屬於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xxx0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祥雲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於我屬於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於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爲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xxx1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祕祕,經常躲着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xxx3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xxxx經營部”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x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後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於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x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裏沒有任何現金,連xxx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爲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被告爲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爲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願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爲維護家庭的和睦關係,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05月10日